昨日,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将银行卡里的14000元返还给原告刘某。
三个月前,在外辛苦打工的刘某怀揣一万多元回到凤阳老家,打算将该笔钱存放在信用社,于是,就随手从自己家中取出一张储蓄卡。到了信用社存钱,当存款手续完成后,刘某仔细一看储蓄单,储蓄卡户主名字竟然是李某。李某是刘某的前妻,双方于2010年已经离婚。这时候刘某才恍然大悟,自己拿错储蓄卡了,误将李某的储蓄卡当做自己的了。
刘某当即向信用社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要求取出该款,但工作人员表示必须有该储蓄卡密码才可以取出钱。刘某根本不知道李某储蓄卡的密码,事后多次找李某交涉说明情况,但李某既不配合取钱也不告知密码。百般无奈,刘某只有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