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志珍与被告龚立新于200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尔后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原告赵志珍怀孕。由于被告龚立新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证。2010年2月28日,双方并没有共同到被告龚立新住所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是由被告龚立新的家人托人办了两本假结婚证。直至将诉状递交到法院,原告还不知道结婚证是假的。2010年5月14日,原告赵志珍生下一男孩佺佺。
赵志珍生产后不久,便带着儿子同被告龚立新一起回到娘家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被告龚立新对年幼的孩子疏于照料,且常因琐事打骂赵志珍,在外生活作风不检点。2012年3月17日,原告赵志珍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龚立新“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被告龚立新承担50%的小孩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2010年2月28日并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本案涉讼的结婚证并非出自婚姻登记机关,且原、被告至今仍未补办,应属于同居关系。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不符合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故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在立案时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离婚纠纷显然不符合本案事实,应变更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主张的“离婚”诉讼,应予以驳回。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生育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小孩年幼并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放弃抚养费的主张,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孩佺佺随原告赵志珍生活,由原告赵志珍抚养。www.027fal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