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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可以离而子女抚养关系难断2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1-14 12:47:43

    问题1:抚养费能否增加

  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法院判决、调解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能力的,应该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案例:1997年,小雪的母亲鲁女士与其父孙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小雪由鲁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给付小雪抚养费50元。2003年底,小雪上了中学,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均已增加,所以起诉要求孙先生增加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孙先生每月给付小雪抚养费100元。

  问题2:抚养费要一直给下去吗

  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限制之一是子女未成年。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父母的抚养义务即行终止。子女不能无限制地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案例:今年21岁的小欣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她一边上班,一边考取了在职研究生。后小欣为了支付研究生的学费,将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亲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欣的诉讼请求。

  问题3:我有权探望孩子吗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绝、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案例: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03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4岁的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一次性给付儿子抚养费4万元。后由于王女士不配合,致使李先生一直无法探望儿子。李先生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定期探望儿子。后王女士经法院说服教育,同意李先生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日探望儿子。

  问题4: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是否一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在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应一并予以解决。法院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时,同婚生子女一样,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并结合双方的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案例:丁女士与高先生相识后不久,便于199712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8年生下一女。后丁女士与高先生经常发生激烈争吵,于是,丁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高先生的非法同居关系,并由自己抚养女儿。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丁女士与高先生的同居关系,女儿由丁女士自行抚养。

   武汉婚姻律师提示:

  当你义无反顾地走出围城,感情的压力瞬间逝去,然而子女却仍与你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抚养子女不是用冰冷的法律条文就可以规定清楚明白的关系,也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强加于人的义务,那是割舍不断的亲情,更是一种责任。当你不能自愿地尽这种责任时,法律必然会要求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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