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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婚姻法中的借贷与房产问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9-26 00:35:13

去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刚出台,舆论惊呼会掀起离婚诉讼大战。然而半年多过去了,思明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我们特意编发思明区法院的典型案例及其解读,希望从维护女同胞权益的角度,对女性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父母给子女买房,许多人贴进了自己大半生的积蓄。 资料图

 

 

 

  2007年,小霞与阿明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因为阿明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女儿出生后,阿明经常耍脾气跟小霞吵架。2010年元旦过后,小霞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从此,阿明撒手不管,女儿的抚养费都由小霞一人承担。女儿逐渐长大,抚养和教育成本不断增加,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小霞以女儿的名义起诉阿明,要求阿明支付已经发生的抚养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霞和阿明的婚姻关系仍在持续,但是作为父亲的阿明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小霞有权以尚未成年的女儿名义起诉阿明主张抚养费。

  解读

  不论离婚与否,子女抚养义务都是强制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趋于频繁,离家外出务工人员人数众多,在外务工人员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分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也不少见。此前一些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时,子女要求另外一方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抚养未成年人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

  在婚姻家庭中,个体利益与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平衡,尤其是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妇女、未成年子女、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必要条件。

  延伸

  成年子女上了大学,法律不支持抚养费

  上述规定的受益群体除了未成年子女,还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人就担心给予后者抚养费保障会助长“啃老族”的惰性,因为子女进入大学后,绝大多数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

  最高院民一庭解释说,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其中有一项是“尚在校就读”,“在校就读”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在高校就读仍无法自己养活自己,家长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是已经成年的子女,也完全可以通过助学教育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接受大学教育并完成学业。

  因此,对于年满18周岁且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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