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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女未能继承房产反映的继承风险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1-03-04 22:25:37

        小丽是独生女,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在父亲去世几年后过世,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产。小丽想要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因为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有权继承奶奶应该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最终导致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很多人认为是国家施行了新的法律规定才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实则不然,本案所依据的是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2019年两会并未针对继承法做修订。

  之所以这个案件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究其根本在于随着我国老年化的加剧,很多家庭独生子女居多,以前是计划生育的原因,现在有的家庭因为经济原因都不愿意生二胎、三胎,而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确实有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现在不可避免的面临传富独生子女的问题。而关于继承及财富传承的一些法律知识,许多人还是一知半解。在此,武汉离婚律师团队结合本案的情况就财富传承可以用到的工具与大家做个分享:

 一、本案因未做任何财富传承安排,故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小丽及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各自可继承的比例如下:

 故本案小丽若希望继承整套房产,则需要说服大伯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或按照房产价值、继承比例补偿对应款项给他们后才能完整继承。虽然小丽的情况让人不可思议,但这确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如果小丽父母均订立了遗嘱表明房产全部由小丽继承,小丽在继承房产过程中有无什么困难?

  答案是有。这个困难在实践中叫做继承权公证,而要做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对房产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表明认可遗嘱的内容,同意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房产,具体到本案就要求大伯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及小丽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家族内部大家关系融洽,且大家对遗嘱内容认可,那么继承权公证就不是难关,但如果有任何一方反对或对遗嘱提出质疑,不愿意做继承权公证,小丽最终还是需要起诉到法院才能继承。且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就无法实现,也就意味着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也不一定就能得到遗产。由此可见遗嘱也不能完全解决财富传承的问题。

  三、本案涉及的财产只有一类即房产,遗嘱如果顺利通过继承权公证难关后勉强还能处理财富传承的问题,若是资产类别复杂且涉及金额巨大,富一代们可以使用哪些财富传承工具呢?

  实践中,创一代、高净值客户们在资产配置时大多都知道“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这些配置的财产具体来说主要分为四大类:不动产(住宅、铺面、写字楼)、动产(车辆、收藏品、现金、贵金属)、金融资产(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保险)、权属类资产(股权、权证)。因此导致后期需要传承的资产类别繁杂,传富所需的时间也会更长,特别是在面临家族内部矛盾激化(例如:后妈与前妻子女间的矛盾等)、后代出现无法自理(例如:因先天疾病或后天灾祸等原因)、二代三代败家等特殊情况时,要想通过单一、简单的结构达成复杂的传承目的会比较难。所以类似香港李嘉诚、许世勋等富豪们往往是很早便开始安排财富及权力交棒的工作,资产配置应丰富多元化才能有效防控经济下行资产贬值的风险,此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在传富过程中帮助高客们解决如何选择资产传承工具的问题。故要想做到妥善将资产传承给后代,保障家族稳固,必须根据家族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遗嘱、境内外信托、境内外保险等传承工具,合理规划,方可令家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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