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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老年人难立有效自书遗嘱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1-06 23:27:42

天津市老年基金会与《中老年时报》合办的“助老维权义务接待咨询”活动,受到广大老年市民的欢迎。记者对2017年前11个月的“助老维权义务接待咨询”记录统计发现,超过60%的老年人难以写出一份完全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张大娘与李大爷再婚3年,李大爷生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声明在他百年之后将其婚前个人名下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均交由其独生子继承。李大爷去世后不久,其子要求按遗嘱继承,遭张大娘反对。她认为,房产是她和李大爷婚后一起购置的,应由两人共同决定处分,李大爷未经她同意,不能在遗嘱中作出对所有财产的处分。该遗嘱是否应属于全部无效,张大娘遂咨询接待律师。

  市老基会律师表示,李大爷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其子的做法,不仅处分了个人婚前财产,还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无权支配的部分,即未将张大娘应拥有的那一半份额,从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来,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遗嘱中其他部分的效力。也就是说,李大爷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而其对婚后共同财产中属于本人部分财产份额的处分依然有效。依照《继承法》规定,李大爷之子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可继承其父那一半的份额,涉及处分继母张大娘所拥有那一半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该一半份额仍属于张大娘。

  银发族处分家庭财产误区多

  许多老年人认为,夫妻早已是一体或夫妻中一人当家做主习惯了,误以为一方立遗嘱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思表示,也可代表另一方。孰料一方离世后,常常由此产生自书遗嘱继承纠纷。

  据助老维权接待咨询律师介绍,近年来,为避免身后财产继承纠纷,多数老年人有意识地选择订立遗嘱,使遗嘱成为避免老人百年后各子女及其他继承人发生争议的一道防火墙。然而,在夫妻一方离世后,健在一方与子女间或子女之间,常因自书遗嘱效力产生继承纠纷闹到法庭,一方生前所立遗嘱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究其原因,多数是因遗嘱处分了配偶财产,或内容形式不合法、立嘱人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等。

   律师表示,在接待助老维权法律咨询时,他常发现有的老两口感情很好,但一人自书遗嘱大包大揽地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为日后遗嘱执行埋下隐患,主要原因是忽视了《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导致夫妻间一人离世后,生前所立遗嘱不被健在一方或子女所承认。值得注意的是,尤其对于再婚老人而言,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老年人可以立遗嘱对婚前个人名下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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