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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烧毁遗嘱的继承人能否剥夺其继承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5-07 23:03:27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33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许祥福、王林妹

被告:阎崇红、许忆文

【基本案情】

   原告许祥福、王林妹系夫妻关系,生育两个儿子,即被继承人许敏与案外人许荣。被告阎崇红与许敏系夫妻关系,生育了被告许忆文。许敏因病住院治疗,2009129许敏经抢救后写下自书遗嘱,并由值班医生证明其神智清晰后在遗嘱上签名确认,后许敏将该文件交予哥哥许荣,许敏于次日去世。许荣将该文件交予本案原告,两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将遗嘱烧毁。经查明许敏生前对两套房屋享有产权,位于本市长清路上某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是许敏,该套房屋以94万购买,当时成年同住人为原告王林妹和被继承人许敏,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为王林妹与许敏共有;另查明许敏、阎崇红、许忆文、王林妹20045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闵行区莘朱路上的房屋,并于20054月取得该套房屋的共同产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现原告自认保簪许敏生前的文书,又称该文书并非遗嘱,被告对此毫不知情,除非原告提供该文件证明其并非遗嘱,否则院推定该份文件系遗嘱且内容有利于被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两原告在未告知被继承人妻女的情况下销毁遗嘱,其行为导致丧失对被继承人许敏财产的继承权。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因销毁遗嘱而引起的房屋继承析产纠纷。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都是遗产继承的方式。从适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本案被继承人许敏在经抢救恢复神智后写下自书遗嘱,并由医生证明其神智清晰后在遗嘱上签名确认,据此可以认定被继承人许敏是在有遗嘱能力的情况下写的自书遗嘱,因此对于许敏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据其遗嘱的内容来进行分割。后许敏将该份文件交给了哥哥许荣,许荣又将该文件交予两原告,两原告在获得该份文件后以该文件形式上不能称之为遗嘱,且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将之烧毁。故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故原告因烧毁遗嘱的行为导致其丧失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被继承人许敏的自书遗嘱已经被原告烧毁无法得知其具体内容,医生的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存在一份有关房产处分的遗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原告持有被继承人的遗嘱但以烧毁为由拒不提供,这种情况下原告就要承担遗嘱内容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至于不利的程度由法官结合案件酌情裁量。从原告采取烧毁而非篡改的方式拒绝提供遗嘱,从其对遗嘱毁损行为的严重性可以推定遗嘱的内容是完全不利于原告的,故本案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出发也可以认定原告对被继承人财产不享有继承权。据此本案无论是适用继承实体法还是从证据规则运用上来说都可以确认原告丧失对被继承人许敏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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