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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贪图抚恤刻意隐瞒 父世两年女竟不知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1-28 21:31:22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老父亲去世了近两年,亲生女儿竟然一点都不知情,原来是婶婶在领取抚恤金后,怕其向自己索要,因而刻意隐瞒了死讯。女儿在得知实情后,怒将婶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抚恤金21000元。武汉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

  原告之父王学维于1983年与原告母亲离婚,原告于1985年起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直至成年。原告成年后经常抽时间前往探望和照顾父亲,后原告因事故致残行动不便,只能通过电话了解父亲日常生活情况。20041月原告父亲与原告的婶婶刘玉芳办理结婚登记,从此原告父亲的生活起居主要由被告刘玉芳照料。20115月原告再次通过电话询问父亲状况时,方被告知父亲已于20097月去世并安葬。

  武汉市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应当由有权接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受。而原告系死者的子女,被告系死者的配偶,二者皆系抚恤对象,有权享受抚恤金。抚恤金的分配则应根据原、被告对死者的照顾关心程度以及原、被告自身的生活状况处理。

  在了解到案情的特殊性后,为了弘扬我国传统的赡养以及扶助道德,承办法官从实际出发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深刻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近日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至此,一起离奇的案件得到了一个大家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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