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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法院支持离婚返还抚养费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1-09-06 22:06:43

 因感情不和,妻子对感情不忠,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并提出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江苏常州溧阳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原告小李主张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小李与小张登记结婚后小张生育一子。经亲子鉴定,排除小李是小张所生之子的生物学父亲。为此,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张离婚,并主张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审理中,小张同意离婚,但认为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小张作为妻子,与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儿子,使小李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了抚养义务,故小李为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小张应当予以返还。抚养费的返还金额,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年龄等综合因素,酌定抚养费的返还金额为40000元。在小李抚养孩子数年的时间里,不仅有经济的付出,也有情感上的投入,小张对婚姻的不忠诚行为,侵害了小李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必然会对其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故依法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结合妻子一方的过错,酌定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承办法官表示:“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虽然我国对于“欺诈性抚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其确实也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同时也给无抚养义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形成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女方作为欺诈方且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法院判令其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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