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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父母能否要求继子女返还抚养费?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0-11-25 21:29:24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熊某(男)系再婚夫妇,2009年黄某与熊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11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个子女,黄某婚前与前夫生有一男并一直随熊某与黄某生活。后因黄某与熊某感情不合而分居,黄某要求离婚,熊某要求返还其为抚养继子而支付的抚养费60000元。

【分歧】

熊某是否有权要求黄某返还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离婚以后,继父母能否索取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按照民间的传统习俗以及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一般父母仅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他们双方之间仅是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因此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而支付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继子不是黄某与熊某的婚生子,但是其依法也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同样的权利,因此熊某对其继子也有抚养的义务,故熊某无权要求返还抚养继子女的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熊某无权要求黄某返还其为抚养继子而支出的抚养费,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视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但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继父母应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如未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会自然消除。但现有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笔者认为要形成抚养关系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便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要有抚养的事实,即未成年的继子女要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其二便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不是仅有短短的时间共同生活就具有抚养关系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对继子女应该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熊某与其继子已经共同生活10年,双方已经形成一种抚养关系,因此熊某对其继子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故熊某无权要求黄某返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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