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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8-30 09:25:13
   一,婚前赠与财产的情况有哪些?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定亲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2.一方赠与对方珍贵物品及出产糊口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3.相互赠予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仪性去来。

   二,婚前赠与的财产怎么处理?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假如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前提的附前提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

   如双方缔结,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
   假如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往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假如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公道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假如当地固然没有赠予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予珍贵物品及出产糊口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前提的附前提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予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去来,一般按无前提赠与处理。
   相关知识协议离婚中赠与财产能撤销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八条划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划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题目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门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尽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假如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遵循三原则:一是违反了老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背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据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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