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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9-04 23:57:09
 
案例
李某丈夫因病早逝,育有两子,大王和小王。大小王娶妻生子后轮流赡养李某。后大王车祸身亡,小王不愿再赡养李某,拒绝李某来家里住。不得已,李某由大王遗孀张某照顾。期间,张某悉心照料婆婆李某,得到大家称赞。李某因病去世,整理衣物时发现有现金9万。小王认为张某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外人”,不同意将分钱给张某。张某找律师咨询,把自己和儿子做为共同原告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李某遗产。
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儿子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冯某遗产6万元。(小王继承3万元遗产)
分析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婆媳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但在李某长子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也随之消灭(虽然按照传统观念来说,因张某没有再嫁还是“婆媳关系”)。
所以无论在哪种情况之下(即配偶生死与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婆媳之间、翁婿之间是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的。但是张某在事实上承担起了其已故丈夫大王应尽的义务。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条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另外,张某的儿子在本案中是代位继承人,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陈代位已故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其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所以张某及其儿子都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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