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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首例人身保护令离婚案宣判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1-13 23:30:25

       长江日报讯:今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记者昨从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法庭了解到,该庭已在本月21日对涉及我市首例反家暴人身保护令的离婚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对二人的财产予以分割。

 

    今年5月,年过六旬的妇女孟某来到江岸区法院西马法庭起诉与丈夫石某离婚,并以遭受丈夫殴打为由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西马法庭审查后签发了我市首例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裁定,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要求法院发出该裁定,裁定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要求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所等。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发出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其有效期一般认为是诉讼进行期间。

    这张保护令中说:“禁止被申请人石某殴打申请人孟某。如被申请人石某违反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马法庭庭长王晓霞告诉记者,保护令签发时注明的有效期为“离婚诉讼进行期间”。一审判决发出后原被告依法享有15日的上诉期,上诉期一过,则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生效时,就是反家暴人身保护令效力结束之时。

    这张保护令到现在为止执行效果如何?西马法庭表示,保护令发出后一直在对此事进行跟进。到现在为止,石某一直没再殴打孟某,保护令实施效果良好,起到了“威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法院当时根据原告孟某的申请及时发出了人身保护令,但在判决书中并没有认定石某对孟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为何会产生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判罚?王晓霞解释,这主要是因为签发人身保护令和认定家庭暴力的法律标准不同。

    王晓霞说,发人身保护令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离婚诉讼顺利进行。当申请人能够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暴力或正面临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时,法院就可签发人身保护令。而法律认定“家庭暴力”,则需要“以控制受害方为目的”、“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两个关键要素。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孟某与石某的矛盾仅构成一般家庭纠纷,不构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上百例离婚案件,六到七成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会提到曾遭受殴打,而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确实存在法律上的‘家庭暴力’的,顶多一两件。”昨日,西马法庭庭长王晓霞告诉记者。

    王晓霞说,实际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把夫妻间的一般纠纷上升到家庭暴力的高度。实际上,法律上对家庭暴力和一般夫妻纠纷有着明确的区分标准。“在区分家庭暴力和一般夫妻纠纷时,应该考虑暴力引发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受害方、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

    “以孟某和石某一案为例,孟某起诉离婚时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遭受过殴打,因此法院及时发出了人身保护令。而法院审理后发现,孟某所遭受的殴打仅为一般夫妻纠纷。法院查明,孟某长期把握家庭经济大权,在用钱上对石某把控过紧,甚至不按时为石某缴纳社保。石某长期生活在压抑之中,不知道如何与妻子沟通,气急之下,只好拳脚相向”。

    王晓霞点评,本案中,引发暴力的原因是因为夫妻间没能找到好的沟通方式,加害人石某的主观目的也并不是想控制受害方,而仅仅是发泄情绪。殴打行为也是偶尔为之,不能算呈现周期性。综合以上理由,法院并没有认定夫妻间存在“家庭暴力”。但如果殴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相关法律的,仍要依法依规处理。

    链接>>>

    敢报警会举证 女性面对家暴不再无措

    据武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初步统计,今年1月至10月收到的家暴报警为6886起,比上年同期增长16.7%。

    “报警数量增加,一方面说明我市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市女性的维权意识提高了。”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说:“过去,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很多女性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不愿跟外人提起,更别提报警了。”

    “在法院,一次报警记录就是一份有力证据。”西马法庭庭长王晓霞提醒,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要注意留取证据。离婚诉讼中,一旦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施暴方可能面临损害赔偿,并可能在分割财产时少分。

    “两三年前,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存在举证难问题。近一两年,这种现象有明显好转,遭受暴力的一方,大都能拿出病例、报警记录、医疗鉴定结论等作为证据。”王晓霞也认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方,妇女不再像过去那样手足无措了。

    有望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近日,市综治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意见,推动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妇联等部门合作,预防、制止和依法查处家庭暴力。

    意见要求,市公安局要在社区、村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并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各级法院在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时,应告知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发出保护令。民政部门应鼓励有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兴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及设施,提供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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