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中学教师,2001年2月,他与某中学的女教师张某结婚,同年10月,张某生育一儿。
2005年,王某与张某因感情危机,闹起了离婚。2006年,王某以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不好,已分居半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2006年,张某与其原在某中学的任教一同事吴某结婚。
离婚后,王某要求探视“儿子”遭到张某的强烈拒绝,张某向王某出示了其“儿子”系她与吴某所生的亲子鉴定报告。
原来,2009年7月,张某带儿子到重庆作亲子鉴定,经鉴定:儿子与吴某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
王某得知其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儿子非自己亲生,一算时间,张某居然在与他结婚前两个月与她的同事吴某有染。一气之下,遂以该鉴定报告为新证据,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王某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称原法院的调解协议是平均分割财产的,他当时心疼其“儿子”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张某。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定过错,要求适当多分割房产。
【审理】
重庆三中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协议的执行。
重庆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出现新的证据证实李倩倩不是王某亲生儿子,王某主张撤销其抚养义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称原调解书是平均分割,因其心疼“儿子”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张某,但王某未提供任何证予以证明,故不对该房产重新进行分割。但原协议载明张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4.5万元应当由张某支付给王某。遂判决,李倩倩随张某生活,王某从与张某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李倩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张某付给王某共同财产住房折价款人民币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