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实施的同时,包括现行《婚姻法》在内的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随之而来的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中有很多与现行婚姻法不一样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新婚姻法”有哪些变化?
一、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离婚需要提前30天预约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增加了一项全新的制度即“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协议离婚要提前30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在申请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当事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二、民法典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家庭贡献大者,离婚时或可获得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此规定有助于社会形成热爱家庭、服务家庭、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
三、民法典明确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而照顾无过错方最早是在199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所提及,但该规定仅是最高院出台的审理意见,并非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中正式将照顾无过错方列为离婚财产分割处理的原则,让判决更加有法可寻。
四、关于诉讼离婚,民法典中新增一种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离婚再不会“遥遥无期”
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规定了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前几种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相同,但民法典又新增了一种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也给当事人留下 “离婚兜底情形”,避免了当事人多次诉讼离婚都始终未判离婚的情况发生。
五、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再无争议
相比现行婚姻法,新的民法典中明确新增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整合完善了原《婚姻法》以及原《婚姻法解释》的规定,让法律更加贴合时代的特征。
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扩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按照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仅有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误工费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误工费也将归属于个人财产。
七、新增夫妻一方的“挥霍”行为,为法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相比现行婚姻法,民法典中新增“挥霍”为法定的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行为。关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挥霍”行为,现行婚姻法中,只在原《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中出现过,而该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的“挥霍”行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本次民法典将“挥霍”行为列入了法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进一步的保护了夫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减少,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婚姻无效。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指的是:(1)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2)患有指定传染病,(3)患有有关精神病。但新的民法典中,对此进行了重新规定,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