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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前亲手写的遗嘱为何被判决无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4-15 23:05:03
 案例:王先生与张女士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先生与前妻生有一子王某某,现已成年。2015年,王先生病逝,其子王某某持遗嘱要求继承其父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该遗嘱中称:“我名下位于XX路的XX号的房产归儿子王某某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遗嘱右下方有王先生的签字,但没有日期。张女士认为遗嘱系伪造,王先生生病时均是她在身边照顾,未曾听王先生说过要将房子要给儿子。多次调解不成,王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为自书遗嘱,虽然遗嘱内容和签名系王先生亲笔所书写,但没有写明日期。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由王某某和张女士依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律师说法】

  过去的人很忌讳立遗嘱,但随着文化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老人改变观念,出于避免日后子女纷争等考虑,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很多老人认为,立遗嘱就是用笔纸将自己的意愿写下来,再签个名就好了。然而,事情并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简单。就我所接触的遗嘱继承类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其中不乏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导致无效的遗嘱。

  何为遗嘱?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成为一份能产生法律效力的遗嘱。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一共有五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本案中,王先生便是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王先生生前所立遗嘱虽是其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和签字,但因没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无法认定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律师支招】

  1、自书遗嘱时内容应明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2、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鉴定机构一般需要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遗嘱人可以在自书遗嘱上签字的同时按指纹,遗嘱人常去的银行、医院材料中尽量保存书写工整清晰的签名材料。

  3、如遗嘱人不会写字,也可找人代书。代书遗嘱时,需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

  4、有条件的,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律师提醒】

  合法有效的遗嘱对形式要件、实质要件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受遗嘱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识所限,自书遗嘱存在的风险隐患相对较高。找非专业人事见证的话,一方面对见证人的选任上格外谨慎,另一方面又因为非专业人士容易出现纰漏造成遗嘱无效,有条件者,最好请专职律师见证并留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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