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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易出错的复杂的遗产继承关系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2-27 23:12:09
老王拿着已过世妻子名下的存单去银行取钱,被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小齐去提取已去世丈夫的住房公积金,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老谢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小谢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被告知由于老谢没有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所有继承人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从前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变得越来越“繁琐”,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更加有效地法律保护。
  继承权误区之一: 想继承的遗产范围有误
  案例1:一日,小王拿着父亲名下的存折,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据小王所说,小王的父亲已经去世三年了,工作人员发现存折中显示的交易时间就在前几天,询问小王后得知原来这钱是小王不小心把自己的钱存到了父亲的存折里,于是就拿不出来了。
  案例2:老李的妻子刚过世没几个月,社保的工作人员通知他去银行领丧葬费、抚恤金,银行不予办理,于是老李找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案例3:老赵的丈夫老朱已于两年前过世,老赵夫妻婚后购置一房屋登记在老朱的名下,现在老赵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权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公证提示:案例1、2中所谓的财产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因此均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案例3中,房屋的一半产权是老朱的遗产,公证处只能办理老朱的遗产继承权公证,属于老赵的另一半产权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当事人首先要明确所要申办的财产标的是否确系死者的遗产,以免浪费大量时间准备不必要的材料。
  继承权误区之二:
  继承人范围有误
  案例4:老吴的丈夫老李去世了,老吴想把老李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儿子的名下,当公证人员询问老李的父母、子女情况时,老吴表示这是自己盖的房子,和公婆有什么关系,还表示自己的女儿们都已经嫁出去几十年了,这房子和她们也没有关系。
  案例5:小何的父亲老何刚去世不久,老何的父母都先于老何过世,但老何生前有多次婚姻关系,据小何说,第一次是丧偶,留下了自己这一个孩子,第二次婚姻的女方李阿姨也是二婚,她是离婚后和老何再婚的,婚后俩人还生了个孩子小兰,李阿姨与其前夫的孩子A随李阿姨、老何共同生活多年,李阿姨于十多年前去世,第三次是现在的妻子吴阿姨,对方是初婚,俩人没有孩子。老何在第三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了房子,现在刚过世不久,小何觉得继承人只有自己、小兰和吴阿姨。
  案例6:某村的老周今年已经九十五岁了,村委没有和老周签订过任何协议。前不久老周去世了,一直是一个人生活,父母很早就亡故了,只有老周一个孩子,老周因为身体残疾也没有结过婚,更没有一儿半女,现在钱取不出来,村委会派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提示:案例4中,老李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老李的继承人,女儿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案例5中,若A与老何形成了扶养关系,亦享有继承权。案例6中,若该村与老周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没有继承人可以申请,但该村委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人员先帮忙理清法律关系,切莫盲目排除继承人。
  继承权误区之三:
  转继承、代位继承弄混淆
  案例7:小谢的爷爷去世两年了,奶奶去世二十几年,共有六个子女,奶奶去世后,爷爷没有再婚,在自己名下存了一笔钱,小谢在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说起自己的二叔十年前就出车祸去世了,二叔有一个孩子甲,小谢以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只要在世的五个子女到场就行了。
  案例8:小贤想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权公证,小贤的父亲去年去世,爷爷二十年前去世,奶奶今年去世,小贤以为由于爷爷奶奶都已过世,只要自己和母亲到场办理即可。
  公证提示:案例7是一个代位继承案例,小谢的二叔有权继承小谢爷爷的遗产份额由甲代位继承,也应该到场办理继承权公证。案例8是一个既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的案例,由于小贤的奶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其继承小贤父亲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故小贤的奶奶的合法继承人均应到场办理。
  当继承开始后,若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建议想要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先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防止之后手续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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