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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丈夫将房产送侄子是否合法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1-17 23:41:37
夫妻协议离婚分割财产,丈夫出示一份房屋赠送契约,称处理个人名下房屋不需要妻子同意。妻子认为产权证上虽没她的名字,但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她有权分割房产。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妻子无奈决定暂不离婚,先把房屋产权弄清楚再说。
  半路夫妻婚后买房

  2012年经朋友介绍,邓先生与卢女士相识,由于双方都有离异经历,害怕彼此感情再次受到伤害,因此两人交往之初都十分谨慎。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感觉都不错,同时,也为了给各自的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于是当年年底,邓先生和卢女士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
  婚后,邓先生带着儿子搬进卢女士家居住,不久,夫妻俩考虑到儿女必需各睡一屋,商量决定在市区买一套三居室的二手房。经过一翻东挑西选,两人在珠市街看中一套房子。办理购房手续时,卢女士心想自己仅出资30%,加之名下有一套小户型,便主动提议房屋产权证上只留邓先生的姓名。
  情感破裂无法修复
  2014年,邓先生的女儿考入中学住校。次年,卢女士的儿子也考入中学住校,家里很多时候只有邓先生、卢女士两人,邓先生感觉呆在家里无聊,他便常到滨河路茶馆打发时间。
  由于邓先生经常工作之余躲在滨河路耍,引起了独自操持家务的卢女士不满,要求邓先生下班径直回家帮忙一起做家务。然而,邓先生觉得“男主外,女主内”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不愿做家务,从而引发夫妻争吵。久而久之,两人的争吵升级到抓扯,甚至还在多次争吵中提到了离婚。今年7月,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商量分割财产时,邓先生称早将房子送给了侄子。
  双方为房各持己见
  邓先生对卢女士称,因哥哥家经济条件太差,今后必然没有为侄子购买婚房的经济实力,加上自己是哥哥一手拉扯成人的,为报达哥哥的养育之恩,决定将房子送给侄子。邓先生认为买房时自己出了大部分的钱,所以他认为赠送侄子房产没有与卢女士商量的必要,再说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他的姓名,因此自己有独立处置房产的权利。
  卢女士不认同邓先生的观点,她觉得不管谁出钱买房,只要是婚内购买的,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她还出资30%购房款。因此,卢女士要求合理分割房屋产权,但邓先生出示了一份房屋赠送契约,表明已将房子赠给侄子。卢女士无奈决定暂不离婚,要先把房产问题弄清楚。卢女士想咨询律师,丈夫擅自处理婚内共同财产是否合法?她又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
  律师结合案例认为: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是涉案房产性质问题,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共同共有。本案中邓先生及卢女士在婚内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虽然卢女士只出资了30%,且只登记在邓先生的名下,但是不能改变涉案房产的共有性质,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份额,应认定涉案房产系邓先生和卢女士共同共有。
  根据相关《婚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邓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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