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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的女方能让男方赔偿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9-05 22:52:30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认识了我的男朋友,双方感觉都不错,交往两个月我们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半年后我意外怀孕,之后我们生活开始出现了矛盾,我要求结婚,他坚决不同意并要求我将孩子打掉。而且他开始同别的女人交往,无奈之下,我进行了人工流产,住院三天,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趁我住院的时候,他把东西收拾好从我们租住的出租屋里搬出去了,一直到现在都对我不闻不问。我已经对他失望至极了,我们的感情也已经没有维系的必要与可能了。但是想到我为了他所受的伤害,心里难免有些不平衡。我现在想问:我能不能以我男朋友始乱终弃,让我怀孕但不承担责任为由,要求他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上述两项规定即为法律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根据具体情况分担损失。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叶女士与其男友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未婚同居,均属自愿。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居期间叶女士怀孕,之后做了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并因人工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而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上述公平责任原则,叶女士的男朋友应给予叶女士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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