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个神圣而庄严的名字,标志着男女双方携手步入共同生活,共同享受生活中的酸甜苦辣。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变化。物质利益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自我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都在不断增强,使得夫妻财产关系越来越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个敏感而又难以处理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均需配偶同意。”这种财产制度称为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作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家庭正常运转和职能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保障。尽管如此,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但我国在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依然不够完善。
在夫妻财产的管理问题上,受调查居民的看法主要有五类: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好的有326人,占37.7%;主张交给配偶中更有能力一方管理的有281人,占32.5%;有141人认为夫妻谁管理都一样,占16.3%;有63人主张夫妻财产部分由双方共同管理,部分由个人管理,占7.3%;愿意夫妻各管各的财产的仅有34人,占3.9%;另有20人意见不详。在家庭生活费用负担问题上,多数(至少有70.8%)受访居民的想法和做法对夫妻双方是平等的。这说明,在夫妻财产的支出和负担问题上,男女双方的责任基本相同。不过,城乡两地在此问题上的调查结果有较大差异:近半数的农村居民对家庭生活费用负担的认识较为传统,而城市居民基本上(94.2%以上)坚持夫妻平等责任。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看似夫妻婚姻财产制度已是完美无缺了,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新《婚姻法》规定,“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等都会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一定影响。到目前为止,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上存在缺陷
正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每一对夫妻在结婚时几乎极少会提及婚后财产的权属问题,在中国这样的国度在结婚时提及这样的问题几乎是近乎为零,但是谁又能保证婚后生活一定幸福,不会走到离婚这一步呢?当然说到夫妻财产的分配不只是在离婚问题上出现,它还在很多方面存在。在立法技术上,正因为夫妻财产属于婚姻效力之一,而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范,在体例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但婚姻法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两章中,所以本人认为这样的立法略有偏妥。然而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发生争议却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只在离婚时才会遇到,而我国的婚姻法只是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况,却对夫妻财产制争议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立法内容上,依我国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规范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然而婚姻法却仅仅体现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却丝毫未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从未体现财产责任的有关规范。另外,虽然既然约定财产制有三种选择,但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婚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显然这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还不够彻底的结果。然而对应相应的法律问题所在,我国的《婚姻法》未涉及提供相关的救济问题的解决方法。
(2)相关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低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有这样的规定,按道理说,对维护男女平等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做到有效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法律却无具体规定。在新颁布的《婚姻法》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使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互相扶持的义务时配偶需要分割财产成为不可能,夫妻要想分割财产就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由此可知,这无形中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更严重的是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
(3)规定过于宽泛,与其他法律规范发生相侼的冲突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由此我们可以推定,夫妻一方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该合同中明确表明归丈夫或妻子所有,则该遗产归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但是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该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则该遗产被继承后就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这不仅与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的内容相违背,而且也违背了赠与人把其财产赠与其在赠与合同中所指定的受赠与人的意愿。这就是夫妻财产制度在法律运行当中的不足之处。
七、建议与实施方案
慨叹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身份关系渐趋弱化,然而财产关系却日益增强。众所周知,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夫妻财产关系,由此可推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观和价值观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以前不曾出现的问题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多样化逐步显露出来。分析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实现家庭的经济职能等方面,都对稳定家庭、防止纠纷都大有益处。因此,我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1) 建立具体而规范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变化。物质利益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自我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都在不断增强,使得夫妻财产关系越来越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个敏感而又难以处理的问题。实际生活中,许多家庭的夫妻却更多地采用法定财产制而不是约定财产制,因此约定财产制的采用率远远低于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法定财产的制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和原有的伦理道德以及稳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需要。但是新《婚姻法》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律归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是极为不科学的,并且容易引起大量纠纷,使法律规范互相矛盾。因此,本人建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但是将某些财产如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另外规定。并且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制”“加以具体的限制和有力的规范,同时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经过若干年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后的应该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所规范。因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要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夫妻共同制度,维护家庭和谐。
(2) 整体制度体系不完整
我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管理、分割与处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和形式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点难点。正因为有这种难点,到现在位置夫妻财产制度的体系还不完整。追本溯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体系之所以不完整,主要是因为缺乏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些通则性规定。例如,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均有通则性规定,如德国、瑞士等国立法,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般效力、或在夫妻财产法通则、或在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或在夫妻的权利义务中,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却没有在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之前设立通则性规定,这不便于指导夫妻之间依法处理财产关系,更不利于保护夫妻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所以本人认为法律应规定夫妻互有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并且夫妻双方有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还应规定夫妻间互有财产及债务知情权,特别是双方应相互告知共同财产的管理情况;还要规定夫妻应正确行使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如一方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他方个人财产损失的,要本人承担赔偿义务。最后,还应规定夫妻就以上规定发生纠纷的情况,双方有申请调解或诉讼的权利。
(3)修订共同财产与约定财产的认定和管理的规定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并且共同财产制也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情绪。尽管个别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的存在,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仍然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因此,本人认为,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规定约定相应的成立条件。即需要规定:“夫妻的财产约定, 必须由本人亲自签订,并且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费率法规和社会道德公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参与约定的双方应遵循诚信、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若约定违背以上任一项的,应视为自始无效。当然要增强约定的效力,这样一来,夫妻约定财产制就取得了对外效力,可对抗第三人了。当然,夫妻一方与他人交易时,应诚信告知他人关于其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如未尽告知义务而给他人或夫妻另一方造成损害的,个人就要进行赔偿及补偿。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加以完善。这样一来,即避免了适用法律的混乱。
八、结语
众观当前,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应当注重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现代化、国际化。法律的国际化,是当今立法的一个方向,也是法律现代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开放的进行,尤其是人类已进入2l世纪,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相互交流必然愈来愈多,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就是涉外婚姻愈见增多。马克思说过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夫妻和睦社会安定的法制基础。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不断思考和实践,才是使其日臻完善的最好方法。要想完善的立法,要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就需要全社会和广大法学界人士的关注和深入研究,使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更加完善、更加健全、更加符合广大当事人的需要,才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家庭更稳定,让婚姻更美好,让社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
一、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二、 互联网:《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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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熊金才.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J].行政与法.2010,(03)
五、 陈彦霖.从比较法视野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六、 杨大文、马忆南:《婚姻家庭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七、 郭丽江.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