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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郎咸平与小三大战谈要回赠与小三财产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5-24 21:39:59

郎咸平与小三的房事大战,告诉你如何要回赠与小三财产

添加时间:2016-8-26 16:09:28     浏览次数:413

人们刚被王宝强的“单纯”震惊过,现在又被郎咸平的套路震惊了。前者据说上亿家产几乎全被转移,打离婚官司都要找人借钱;后者与前女友闹掰之后,不仅成功讨回房款,还利用商业和法律规则让前女友“倒赔”900万元。

  两人对比,高下立判。“知识就是力量”瞬间获得满格的说服力。从此以后,谁还敢说包养情人不是技术活,谁还敢说有钱就能任性。郎教授告诉我们,有钱有知识才能任性。

  郎咸平在与第六任妻子离婚前,与缪洁晶空姐交往。交往过程中,郎咸平为空姐买了两套房,一套在空姐名下,一套在空姐爸爸名下。没想到两人后来闹掰,开始争夺房产。

  第一局,郎教授起诉,要求空姐和空姐爸爸退还购房款。空姐以自愿赠予为由抗辩。郎教授败诉。

  第二局,郎教授与第六任前妻合作,让前妻起诉自己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空姐和空姐爸爸返还购房款。郎教授赢。

  第三局,郎教授起诉了一家名叫馨源的公司和空姐。这家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空姐是法人代表。郎教授说自己向该公司买了1600万元的铜制佛像等物品,当时自己向民生银行借款900万元付了第一笔,但物品一直没交割,故要求该公司退钱。由于馨源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的空姐又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郎咸平要求空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支持了郎咸平。

 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可以要回来?

在当今社会,大款高官包养“小三”已经是“司空见惯寻常事”。在与 “小三”相处的过程中,很多人会送给 “小三”财物,大到房产、汽车,小到项链、戒指。但是,“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激情过后,情人反目,也是必然的。于是,很多人就想把送给“小三”的财产要回来。2015年,郎咸平(台湾学者,经济学家)与廖姓空姐的房事大战,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当事人把财产送给 “小三”,这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对于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转移所有权,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随时随地可以撤销,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比如,当事人承诺把某房产送给 “小三”,但是,并没有过户,或者承诺送给 “小三”项链,但是并没有把项链交付给 “小三”,如果当事人反悔了,就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产、项链的义务。即使“小三”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当事人履行赠与义务,也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小三”名下,比如房产已经过户,项链已经交付,当事人反悔了,想把赠与的财产索要回来,这是否能够做到,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技巧。

当事人及其配偶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房产或钱物,但是,不同的人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同,事实理由不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结果也不同。

如果当事人本人亲自出马,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要求“小三” 返还财物。这种诉讼,法律风险非常大,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撤销赠与的情形只有以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小三”侵害当事人的情况很少发生,更不会侵害当事人的近亲属。“小三”与当事人之间是情人关系,相互没扶养义务,不存在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此外,当事人赠与“小三”财物,一般不会签订赠与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不会附条件。所以,当事人本人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财物,通常会大败而回。另外,当事人主张撤销赠与还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即使有撤销的法定事由,也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撤销权消灭。

如果当事人的配偶提起诉讼,一般是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物。该诉讼请求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当事人赠与 “小三”的财产,是当事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赠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五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包养“小三”并赠与财物,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伦理道德,破坏了社会风气,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肯定属于无效行为。对于此问题,我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北京大学的魏振瀛都持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此外,当事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也违反《婚姻法》《物权法》的规定。《婚姻法》(17条)及其司法解释(一)(17条)规定,夫妻双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物权法》(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可以肯定的说,当事人赠与“小三”财物,肯定不会征得自己配偶的同意,也肯定侵犯其合法权益。

赠与行为被确定无效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小三”就应当将被赠与的财物(房产、现金等)予以返还。

总之,赠与“小三”的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己是要不回来的,但是,当事人的配偶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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