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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问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10-24 22:47:25
 
【简要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乙女母亲分给甲男和乙女平房二间,之后甲男与乙女将分得的原有房屋拆除,在原有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幢五层的楼房。2006年,乙女因与甲男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这幢五层楼房。
【代理意见】
由于甲乙双方争议的房屋系甲乙与乙方母亲之间的家庭共有,如果乙女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法院查明争议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法院就不会对争议房屋进行处理,只处理离婚,问题是甲乙离婚后,再对争议房屋与乙女母亲进行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后,甲乙双方之间再对分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本案应当先进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家析产,乙女再起诉离婚,就能在处理离婚时对分家析产分得的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的规定要求依法分割与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离婚诉讼的主体只能是甲男与乙女夫妻双方,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诉讼即分家析产诉讼是以家庭其他共有成员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8条、《民通意见》第90条的规定,因此离婚诉讼与分家析产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对于本案而言,乙女先进行分家析产的诉讼,再进行离婚诉讼,就能在离婚诉讼时对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离婚纠纷与家庭析产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谓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共同的劳动行为或者有接受赠与的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是建立在家庭共有关系存续基础上的,并且必须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所得。在本案中,如果乙女先依法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只能依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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