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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无效婚姻登记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5-20 23:28:47
案例:
刘某与颜某于2003年2月24日至某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颜某仅提供了婚姻状况证明,未提供身份证明。后颜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7月,刘某欲起诉离婚,因结婚证丢失,刘某至民政局查询结婚登记档案,发现无颜某的身份证号码,致使刘某无法起诉离婚。2014年8月21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作出5年后,人民法院对其诉讼是不应受理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法院有权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新的《行政诉讼法》亦规定对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法院也有权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中,经过法院的调查,并不存在颜某的相关身份信息,自称颜某的女子系用虚假的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的实质内容是违法的。颜某既未提供户口证明亦未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即予以登记,该婚姻登记应属重大违法情形,应当认定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如果以诉讼时效来保护无效的行政行为与法不符。且本案中因为颜某的身份是虚假的,刘某无法通过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对刘某来讲,再无其他救济途径,不予以撤销,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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