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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判决间歇性精神病人离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11-09 20:42:54
      李某(男)与周某(女)系夫妻,二人结婚后生育子女李甲。由于双方在婚前交往时间太短,缺乏相互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且经常对周某实施暴力,周某难以忍受,便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诉讼。但是李某仍然不改暴力恶习,使得周某再次起诉离婚。
    李某承认与周某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同意离婚,但鉴于李某特殊情况,今后可能无法再次结婚,因此要求孩子李甲跟随自己生活,并要求周某每个月给付李甲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周某负担70%,自己负担30%,直至李甲年满18周岁。
    由于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性疾病,而其父亲已经去世,便只有李母一人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而法庭中李母完全反对儿子与周某离婚,并称李某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做出重大决定。与此同时,李某、周某和李母均不同意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不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那么法院就应当向李某所在的社区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周围邻居以及关系较为密切亲戚朋友了解李某的日常精神健康状况,除此之外,还要结合李某在法庭上的陈述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来判断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判断出李某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发病时其精神是清醒的,在法庭上的陈述也是在其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完成的,因此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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