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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9-20 15:11:16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人与家公家婆一起共同居住,因生活习惯不相同,被告朱某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
2012年12月12日,被告朱某与婆婆发生争吵后,离家到其娘家居住。2013年2月25日朱某到医院将腹中怀孕20周的胎儿进行了流产手术。原告张某得知此事后,曾与被告朱某交涉,但双方均以吵架而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剥夺原告生育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公民享有相应的生育权,被告朱某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原告张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只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遇事共同商量,夫妻之间的矛盾是能够解决的。原、被告夫妻和好后,仍然可以生育儿女。原告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实现。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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