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慧想,女,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王前明,男,汉族,住扶沟县。
路慧想诉王前明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路慧想到庭参加诉讼,王前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慧想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5月23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王亦闪(2011年1月5日生)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全部负责。等王亦闪十周岁后,由女儿王亦闪自己决定随男方或女方生活。在王亦闪随同男方生活期间,女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星期可探望女儿壹次”。开始被告还能按照协议约定让原告探视女儿,但后来被告用各种理由、借口阻挠原告与女儿见面,被告也不再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方式、次数让原告探望女儿王亦闪。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与女儿王亦闪的母女感情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严重地侵犯了原告探望女儿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每月行使两次探望权,王前明应予以配合。具体为周五放学后路慧想接王亦闪回家,到星期日下午将王亦闪送回,或到星期一将王亦闪送到学校。
王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路慧想与王前明结婚后于2011年1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亦闪。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5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二项为“王亦闪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全部负责。等王亦闪十周岁后,由女儿王亦闪自己决定随男方或女方生活。在王亦闪随同男方生活期间,女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星期可探望女儿壹次。”。路慧想依王前明不按离婚协议让路慧想探望王亦闪,诉至法院,要求每月行使两次探望权,王前明应予以配合。具体要求为周五放学后路慧想接王亦闪回家,到星期日下午将王亦闪送回,或到星期一将王亦闪送到学校。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路慧想与王前明离婚时已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达成了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故对原告路慧想要求每月行使两次探望权,王前明应予以配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路慧想每月对王亦闪行使两次探望权,被告王前明应予以配合。(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为:原告路慧想在每月第一个、三个星期的星期五下午放学后把王亦闪从学校接回,下星期一把王亦闪送回到学校)。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前明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亚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