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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第三方利益应另案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8-12 00:07:17
  李明和孙敏结婚近10年,婚后感情和睦美满。直到结婚8年后双方准备要孩子,孙敏突然发现丈夫吸毒并屡教不改,孙敏提出离婚,丈夫无奈也同意了。
  双方对各自名下财产都已协商好分割方式,但在双方共同出资与朋友小吴一起经营的“金钻会所”,还有一处与孙敏堂哥孙志一起投资购买的底商,在这两处财产分割上,双方出现严重分歧。
  财产的共有人小吴和孙志都不希望两人离婚,怕影响财产价值,不同意配合分割。孙敏一怒之下将李明告上了法庭。
  2012年1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孙敏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金钻会所”和底商。
  李明同意离婚、分割财产,但“金钻会所”和底商不能分割。他说,“金钻会所”和底商的产权结构较复杂,财产价值近5000万,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明还提交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实际分割的书面意见,建议孙敏按照共有财产纠纷另行主张要求分割。
  法律点评
  郭万华律师称,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概括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产权是清晰的,不能存在任何的权属争议,否则在离婚判决时不能处理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
  李明、孙敏所要求分割的财产(如:金钻会所、底商)因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份额及财产利益,存在权属上的争议,属于财产权属不明晰的夫妻财产。
  二人对金钻会所、底商尚未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先判决离婚,同时依法分割权属清晰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钻会所、底商的分割事宜待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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