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嫁出去的姑娘也有继承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6-18 18:20:17

  段甲与段乙系亲兄妹,武汉市某区人,家住城中村,由于只有一处宅子段乙结婚后一直随父母一起生活,后段甲因婚姻离开本村,但父母多病,经常回村照顾老人,由于一大家人在一起住难免有些磕磕碰碰,于是段甲与段乙因在照顾老人的问题上导致两家不和。 就在十年前段甲和段乙的父母先后去世后,两家更是老死不相往来,十年过去了两家的生活一切还算平静。
  2011年武汉市某区的城中村改造却在十年后打破了这一平静,由于城中村要拆迁,拆迁相应的就应该有拆迁补偿,按照中国农村上千年的习俗,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家中的男丁才是父母财产唯一的继承人,段乙认为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儿子自然而然的继承父母留 下来的老宅子,并用其妻子袁某的名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段甲得知后向其兄长段乙主张自己应得到拆迁补偿份额,遭到拒绝后段甲于2012年5月份将段乙告上法庭,要求分家析产。
  武汉离婚律师说法:
  我国从法律上已经从根本上否决男女不平等的习俗,但现实中特别是农村依然有很多地方延续着“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一习俗,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尤其体现在财产继承上的不平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段甲、段乙的父母在十年前去世后,由于父母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段甲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同为段甲作为女儿接受了继承,段甲不仅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而且与兄长段乙一样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可以平等的继承均等的份额,即在财产继承上姑娘已经不再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
  法院最后判决法院认为,老宅子是被继承人合法建造,逝世前没有留下书面或口头遗嘱,段甲亦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尽了赡养义务,应担有权利继承相应的遗产,考虑到段乙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在赡养父母时尽了较多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段甲分得20万元拆迁补偿款,段乙分得28万元拆迁补偿款。

上一篇:继承权公证如何办理
下一篇: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哪些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