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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置业 产权证署名四种情况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5-24 22:09:41

      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不占少数。其中多数案例往往因当事人不谙房屋产权登记规定,未在房屋产权所有证上署名,从而失去对房屋产权的享有。因此,这便涉及到婚房产权证的署名问题。下面将集中列举几种房屋产权署名情况,并邀请多位业界律师为您做详细解读。

  1、署“新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方的观点,她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将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律师说法: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2、署父母的名字:持这种观点的多数是男方家长。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律师说法: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3、署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律师说法: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如此。
  4、仅署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律师说法:这种情况需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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