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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房产问题大汇总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2-07 20:41:55

央产房

央产房是指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如果需要分割的房屋属于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即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并领取了所有权证的,其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与商品房基本一致。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以及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房屋,有可能离婚时无法对房产做出所有权方面的完全处理,也可能只能共同使用、居住。

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均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军产房

一般来说,军产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离婚时的处理比较麻烦,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双方均为军人和只有一方为军人的处理方式可能不一致。

承租房

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权、居住权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单位的房屋,交回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

离婚诉讼

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

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

第四,夫妻居住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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