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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隐性出资靠自由裁量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11-05 00:02:46
“各自飞”时并非“净身出户”
  朱小辉与彭小安婚后一起还房贷,并在2005年还清。2012年7月,朱小辉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房屋“归你还是归我”的问题争执不下。
  房子是朱小辉在婚前以10万余元购得,首付3万元,贷款近7万元。经评估,该房屋现价值28万元。
  如何厘清此案中的房屋产权问题,分宜县人民法院适用了《婚解三》。
  “根据《婚解三》规定,一方在婚前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冬根告诉记者,本案中的按揭房屋应认定为朱小辉的个人财产。
  朱小辉购房时形成的7万元贷款属婚前个人债务。朱小辉与彭小安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视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朱小辉婚前个人债务,故在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朱小辉应给付彭小安7万元的一半即3.5万元。
  另外,涉诉房屋增值了18万元,这18万元的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对财产分割时,彭小安应分得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即9万元。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准许朱小辉、彭小安离婚的同时,判决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归朱小辉所有,朱小辉同时给付彭小安住房补偿款12.5万元。
  “房产归属”话题曾引轩然大波
  “像朱小辉和彭小安这种一方首付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情况在离婚诉讼中非常常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陶荣生告诉记者。
  《婚解三》刚颁布时,许多人都认为,这种情况法院会套用“谁出资房产归谁”的原则,按产权登记判给首付方,离婚时另一方只能“净身出户”。
  一时间,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前往房管部门咨询在房产证上加名的人,曾一度刮起了一股产权证“加名风”。
  “这完全曲解了《婚解三》。”陶荣生表示。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首先会组织双方对该房产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才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同时要判决取得产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陶荣生认为,这种“谁出资房产归谁”判定产权归属的方式也是比较公平的。
  此外,陶荣生介绍,离婚案件中只涉及夫妻两人利益的房产,还存在其他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一方婚前就已经全额出资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的,这适用“谁出资房产归谁”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没有特殊约定,无论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两种情况争议都不大。”陶荣生表示,依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处理都比较平稳。
  离婚后诉前夫上法庭分房
  张夏生、宋明英在12年前登记结婚,2011年,两人自愿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后正式离婚了。
  然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宋明英“没记起”张夏生老家的一处房产及168亩实施退耕还林的林地,协议自然也未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这让宋明英觉得“吃亏了”。于是,离婚后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些协议外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该处房产是男方父亲于2003年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张夏生名下,房子一直由张夏生父母居住。另外,168亩林地是张夏生与别人于2003年共同承包的部分耕地,实施退耕还林,承包期为70年,同样只登记在张夏生的名下。
  宁都县法院认为,根据《婚解三》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68亩林地前期属于投入过程,周期很长,目前尚未成林,也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无法估算经济价值,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无法分割。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明英重新分割离婚协议外财产的诉讼请求。
  对此宋明英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赣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啃老”性质房产判属明确化
  当今市场,房价飙升,这就滋生了一大批像张夏生的父母一样,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的情况。而就这笔“啃老”性质的财产,夫妻走到离婚时如何分割,《婚解三》适用一年来,进一步得到了明确。
  《婚解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这让”啃老“性质房产在这一年的判属中更加明确化了”,陶荣生告诉记者,目前审判情况来看,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一律以尊重出资父母的意愿作判。
  也因此,社会上开始流传《婚解三》让女性一下子沦为了“弱势群体”,一旦离婚,将对女性不利。
  对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曾群表示,现在独生子女居多,司法实务工作中,女方买房的情况也甚为普遍,所以说婚姻法解释并非对女性不利,在某种情况下,还保护了女方的权益。
  女性提出离婚居多得房偏少
  《婚解三》从去年8月颁布以来,鄱阳县人民法院60%都是婚姻纠纷案件,60%以上都是女性提出离婚。
  陶荣生告诉记者,西湖法院离婚案件女性提出的达70%以上,涉及房产的60%以上归男方,但女方均获得了相应补偿。
  纵观全省各法院判决情况,离婚时房产归属除明确判决归属外,还有双方协商出卖房屋分现金的,也有的协商归子女所有,但总体来讲,女性要求得房的偏少。《婚解三》实施以来,得房概率均是男方居多。
  “这其实与《婚解三》没太大关系。”陶荣生表示,翻阅西湖法院以往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中,一直以来都是男方得房居多。
  陶荣生分析原因主要有几点:一种是谈婚论嫁时,多是男方买房或首付,房产登记自然在男方名下;还有一种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目前房屋市场价格太高,女方一般一次性拿不出几十万补偿给男方或者无力承担银行贷款。
  “隐性出资”分割以自由裁量为主
  得到房产的一方如何给对方作相应补偿,法院在判定补偿时有无衡量标准?
  鄱阳县法院鄱湖法庭庭长刘中发表示,他们一般会综合考虑房产价值、双方的经济条件、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方面因素来判定补偿金额。
  永丰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胡伍根表示,在判定补偿时,永丰法院除了综合当地房地产的价格、双方的经济能力,还将子女抚养、双方意愿等问题划定在综合考量因素内。
  “除一方婚前已完成购买或者父母出资购买而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法院一般都会判令得到房产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告诉记者。
  胡国运表示,补偿标准一般是夫妻各自的出资状况,此“出资”也包括结婚后一方的“隐性出资”,比如一直从事家务,而没有外出工作的,则会充分考虑其对维持家庭生活的贡献大小。
  但是,许多情况下家庭成员,特别是针对女性,“隐性出资”可能是主要的出资方式。而审判实践中,对“人力资本”这种无形财产如何分割,主要还是以法官自由裁量为主。
  许多基层法官均认为,法律应该尽快以此加以完善。
  经适房使用权分割法律尚无明文规定
  8月初,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了一起离婚后经适房分割的案件,房产原来有男、女双方和孩子三人的名字,经调解,离婚后删除男方名字,房子归女方和孩子所有,女方给男方5万元经济补偿。
  主审法官聂文吝坦言,因为目前法无明文规定,所以对这类案件,法院一般都以调解结案。
  “在每个历史时期,房产本身也都有自己的烙印,上个世纪带有福利性质的房改房也曾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过较大争议。”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表示,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商品房,但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还会不断有新性质的房产矛盾在婚姻解体时出现。
  除了经适房外,廉租房的使用权如何分割?目前仍存在的小产权房如何分割?这些法律问题都还属“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也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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