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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与嫁妆如何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9-03 23:44:45

  案情:

    家住桐柏县淮源镇的李某(男),眼看就要30岁了,就是苦苦找不到对象,原因在于李某身高太低,仅有155cm。李某的父母甚是着急,逢人就让给他儿子介绍对象。2013年10月,同村的刘某向李某父母提起邻村的叶某(女),个子挺高,长相秀丽,就是有轻微精神病。李某父母考虑再三,决定同意这门婚事。2014年3月26日,李某与叶某举行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叶某在结婚第三天便偷偷跑回娘家,不论何人劝说,反正就是不回婆家。李某家人很是苦恼,也甚是生气,便找到叶某家人要求解除与叶某的婚姻关系并返还5万元彩礼钱。叶某家人认为,女儿虽嫁过去三天,但已是李家人,彩礼钱不同意返还,且女儿出嫁时嫁妆也值2万多元。李家与叶家为此事闹得不可开交,他们想知道,结婚三天又离婚,彩礼与嫁妆到底该如何处置?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某与叶某结婚仅三天,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的规定,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如数返还礼金。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本案中,李某与叶某并未进行婚姻登记,此嫁妆应认定为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因此,叶某家人可以将嫁妆运回家。

    评析:

    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在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习俗。一方离婚,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返还呢?

    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何谓“共同生活”,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   

嫁妆的含义

  嫁妆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陪送的房子、首饰、家电、汽车等财物。解决离婚嫁妆能否要回,首先需要确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女方的嫁妆。因此,在离婚嫁妆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19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相关规定。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及家庭财力而异。我国旧时嫁妆大同小异。在山西民间,民俗讲究有合欢被、对枕及柜、箱、梳妆台等等,目前送洗衣机、冰箱等电器者为多。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统统备齐,称“半房嫁妆”,如果嫁妆包括全部生活和生产所需者,则称“全房嫁妆”。

  离婚后嫁妆的处理

  目前,我过还没有统一的立法,现在一般的处理方式认为嫁妆是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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