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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返还彩礼及“三金”纠纷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9-03 23:16:47

 

案情

2008农历10月29日,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经人介绍认识后,依乡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0年1月25日生育女儿张X、2011年10月31日生育儿子张XXX。2011年原告李XX发现被告张XX与他人有染,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执,但是原告始终希望被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回心转意,能够继续好好过日子,可是被告张XX仍我行我素,对孩子不管不问,原告无奈提出离婚。被告张XX则表示,他不愿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与其离婚,必须返回结婚时被告父母给原告娘家的彩礼款及“三金”钱和衣裳钱。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提起诉讼。
审判
经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且结婚时双方年龄偏小,相互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妥善的处理和解决,以致在结婚后的五、六年间未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家庭生活,丈夫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和妻子的猜疑,以使夫妻之间的感情走到破裂的边缘。经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都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的,故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方返还的彩礼款,因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夫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因此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结婚时给女方的“三金”钱、衣裳钱,本院认为对于这些钱可视为被告在结婚时对原告李小翠的赠予,不予返还。
评析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感情是否破裂,也不是孩子抚养的问题,而是彩礼钱和结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三金和衣裳钱是否应该返还。这个问题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女方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中,男方都会要求女方返还结婚时送给女方的东西,以作补偿。理由是在农村娶一个媳妇不容易,而且花费很大,如果离婚了,男方损失很大,因此女方在离婚时必须补偿其损失,而要求返回当时给的彩礼、“三金”钱和衣裳钱就变的顺理成章了。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五年,因此返还彩礼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对于返还结婚时一方给予的“三金”钱和衣裳钱等,在实践中,法庭会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会认为是赠予,但如果存在骗婚、欺诈或者因结婚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则会要求返还。本案中女方显然不存在欺诈之类的情况,因此男方提出的返还“三金”钱和衣裳钱的请求同样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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