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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成立公司婚后收益属共同财产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9-17 22:20:58

  2007年,刘先生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家公司,占百分之七十二的股份。2009年,刘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至今该公司累计收益约700余万元。现在二人感情破裂,刘先生称公司与王女士无关,盈利也是其个人的财产。王女士疑问,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武汉离婚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后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在婚后经营公司的盈利无疑是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男方在外经营公司赚钱,女方操持家务。如果认定公司经营收益与女方无关显然对女方不公平,因为女方实际上为男方分担了后顾之忧。本案中,本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后一方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精神,应当认定刘先生与他人合伙成立的公司在二人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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