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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亲生儿物权保护纠纷案胜诉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8-08 22:58:21

       二十年前,巩义市张老伯与妻子离婚,并将其所有的房屋让给前妻和儿子张先生居住,谁知,河南省张先生这一住就是20多年。如今,张老伯年事已高,想要回家养老,但张先生却迟迟不予归还房屋。无奈之下,张老伯将亲生儿告上法庭。2014年6月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张老伯与王大妈原系夫妻关系,1972年前后,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有房屋三间。1992年,巩义市土地管理局勘测丈量后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张老伯。1993年,张老伯与王大妈离婚,并约定儿子由王大妈抚养,王大妈同时表示自愿放弃其一半房产归张老伯所有。但离婚后,张老伯为经营果园,长期居住在果园里的临时住房内,于是便默许王大妈与儿子张先生居住在其所有的房屋内。

2001年,在张先生已成年且仍居住在该处房屋内的情况下,张老伯对该房屋进行修葺改建,将原有的三间房屋增建为两层八间,期间,张先生虽帮忙干活,但并未出资。房屋修建完工后,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并先后生育一子一女,期间,张先生一家及王大妈五人一直居住在张老伯所有的房屋内。

2011年,王大妈与儿媳李女士因关系不和而搬出该处房屋跟随其女儿生活,张老伯得知后非常生气,加之其年事已高,准备将果园承包给他人后回家养老,但张先生在其老父亲多次提出要求归还房屋后,仍迟迟不予归还,甚至捏造事实,对周围人称新增的房屋为其出资修建。多次协商无果后,年已七旬的张老伯无奈之下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亲生儿张先生一家返还其所有的八间房屋及附属物,并交还房屋钥匙。

巩义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原告张老伯诉争的八间房屋,其中一层三间系其与王大妈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二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王大妈对自己享有的房产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张老伯享有该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后张老伯在原有房屋上修建改造,期间张先生作为张老伯的儿子,曾在施工场地帮忙干活,符合人之常情,但不能据此认定对争议的房屋及附属物系其与原告张老伯共同筹资建造。综上,原告张老伯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张老伯对该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原告张老伯要求被告返还以上房屋及附属物时,被告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物品清理完毕,返还原告张老伯所有的八间房屋及附属物院墙、大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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