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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的分割办法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8-04 02:16:36

(一)公司股权分割的一般法律规定

1、《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72条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2、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的表现情形复杂多样,如夫妻双方持有同一家或者多家公司的股权,夫妻一方持有一家或者多家公司的股权。虽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但是涉及到分割公司股权的时候,其主要的方法或者路径是一样的,即夫妻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或者双方都均分股权。

针对一方双方都要求股权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16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于上述规定,我们要做如下的理解:

(1)本条适用的前提是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义下,即从外表形式上,共同财产被显示在一方名下。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2)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夫妻中只有一方是该公司股东,另一方在纠纷发生时并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双方的身份都是该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3)本条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就解决转让过程中具体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处理这一类纠纷,考虑到其在夫妻内部、外部等各方面的关系及影响,所以应当尽量由夫妻双方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夫妻本身对其共有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问题都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况,应当通过另外的办法解决。本条所能解决的,只是夫妻内部对这类财产的分割处理已经达成共识,尚需要人民法院依法为其作出进一步努力和必要的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基于人合性的作用,股东之间需要较高的依赖关系,因此希望充分了解即将加入公司的股东,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在分割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应当寻找出合适的方法,以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

(4)对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理解。如果夫妻分割出资的话,必然会涉及到《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有限购买权是否行使的问题。这里的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意味着其同意就此出资向股东以为人的转让,另一方方面意味着其同意转让给特定的人,即该股东的配偶。一旦做出这样的同意,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得出过半数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结论。

(5)关于对本条中“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的理解。

新的《公司法》第38条中,股东会职权范围中删除了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因此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必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对于其他合法途径,属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取证过程的监督,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所说的“书面声明材料”,应该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具的,明确表明同意夫妻之间就其出资问题达成的转让协议并同意接受该配偶成为本公司股东的书面材料。

(二)公司股权价值的确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案情,《婚姻法解释二》仅是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规定,但是上述规定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形,如果不是公司股东的一方需要获得公司股权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如果不是公司股东的一方不想获得公司股权,而是希望得到股权相应的折价款的话,这里就会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即如何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

1、公司股权价值确定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在保持经营的状态下很难确定股权的价值,因为此时股权的价值是变动的。当股东将注册资本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后,该注册资本构成公司的资产,而股东享有公司的股权。这时股东股权的价值,已经不能用股东的出资额来衡量价值了。当公司将出资额投入到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时,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收益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亏损,因此此时的股权价值是变动的。

2、司法实践中,股权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

但是在离婚案件,若涉及到一方支付另一方折价款的时候,确定股权的价值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下几种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1)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股权的价值。该方法是以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为基础,来确定相应份额的股权的价值。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该方法最大的弊端是不能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因为公司在实际生活中是正常经营运转的,很可能会出现股东的出资额与股权实际价值差异较大的情形。

(2)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的价值。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剩余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也是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因此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要求较高。且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公司历史经营成果,并不能反映公司现在和未来的公司价值。

(3)以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价值。根据2012年7月1日《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审计评估方法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表进行一定的审计和调整,因此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和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是因为审计、评估是在一定的假设的前提下得出的结果,会出现不同的假设计算出不同的结果,有时差异较大。

因此可以看出,上述的几种股权在某些方面都存在不足和缺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将上述几种方法综合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价值的确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案例和分析

在分析如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实际价值的时候,我们可以以实际中发生的典型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和归纳出相关的方法和经验。

1、公开媒体报道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案例一: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有限公司10%股权

2012年5月23日,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三星”)发出《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公告》,宁波三星于2012年5月23日与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厨具”)签订了《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300万元收购欧琳厨具持有的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10%股权。

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2年3月31日总资产293,647,692.48元;负债67,151,546.65元;净资产226,496,145.83元;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47,363,874.85元,净利润27,739,442.6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日,注册号:330200000062384,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2亿元,实收资本2亿元,法人代表:郑坚江,住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102室,经营范围:按规定办理各项小额贷款、贷款、票据贴现;小企业发展、管理及财务咨询。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资评报(2012)沪第116号《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1日,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后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149万元。

交易价格:根据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甬世会专[2012]第052号《关于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审计报告》和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资评报(2012)沪第116号《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涉及的目标资产,即欧琳厨具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10%的出资权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为2,300万元。

案例二: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公司”)以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小额贷款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价值为作价依据,收购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持有的大东南小额贷款公司8,600万元出资的股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2]2391号),大东南小额贷款公司在基准日2012年6月30日的21.5%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为103,229,359.74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大东南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在诸暨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拟以每股1.15元的价格收购集团公司持有小额贷款8,600万股股权,收购价款为9,890万元。

根据诸暨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东南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573,677,244.77元,净资产为438,103,224.56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79,827,850.31元,净利润36,773,698.00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2]2391号),大东南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642,048,863.15元,净资产为480,136,556.92元,201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6,031,908.58元,净利润30,690,043.74元。

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水寿,注册资本为4亿元,经营范围: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

案件三: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案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受让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集团”)持有的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30%的股权。

受让价格为28,099.80万元。根据天结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3〕1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949,033,029.72 元,净资产685,144,064.96 元,实现营业收入115,417,177.23 元,净利润75,970,258.61 元。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3〕5号《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是以评估基准日近期交易案例为基础得到的评估结论,结果更为客观,故本次评估最终采用市场法,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98,500万元,增值率为43.77%。另根据2012年1月9日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2年度股东红利分配方案,决定发放2012年股东现金股利4,834万元。调整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93,666万元,30%股权对价为28,099.80万元,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本次交易的价格确定为28,099.8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受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小额贷款公司30%的股权。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3日,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

2、三个案例的分析

上述三个案例的购买价格、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如下表:

表一:                                             单位:万元

名称

收购价

购买股权所占比例

公司净资产

购买部分净资产的价值

公司注册资本

购买部分的注册资本金

经评估后的公司价值

案例一

2,300

10%

22,649

2,264.96

20000

2000

23,149

案例二

9,890

21.5%

48,013

10,322.9

40000

8600

 

案例三

28,099

30%

68,514

20,554.3

60000

18000

93,666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二购买价格是按照经评估后的公司价值来确定的,案例二是因为实在集团内部关联方交易,因此是按照协议价格来确定购买价格的。从上表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购买价格是明显高于所对应的部分的注册资本金的,也就是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状况较好,公司处于盈利状态。

2、案例一和案例三购买的价格是高于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部分的价值,一方面说明从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部分并不能真是的反应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实际的价值是高于其所对应的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我们在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价值时,可以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溢价来确定股权的价值。案例一中的溢价率是1.5%左右;案例三中的溢价率是36.71%左右。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价值的确定

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分割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下的股权,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1、按照以小额贷款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中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一个初步的股权价值;

2、在初步的股权价值的基础上乘以一定的溢价率来最终确定最终的股权价值。至于溢价率如何确定,这个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幅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来确定。

结束语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之一,在离婚案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因此股权价值的确定也成为案件中必不可少的焦点之一。股权价值的确定不仅仅会涉及到法律专业知识,还涉及财会等专业知识,因此在确定时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实践中发生的真实的转让案例为我们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价值提供了素材和依据。

                                             ————贾明军 蓝艳 邵泽龙 公维亮 孙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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