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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如何协议变更抚养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8-28 23:24:26

  陈女士与前夫张某离婚多年,当时两人协议约定,女儿随陈共同生活。今年初,陈女士因为单位安排,要到外地工作,难以履行抚养监护权。陈女士想与张某商量变更抚养权,但不知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于是拨打了法律热线求助。

  武汉离婚律师解答:夫妻协议离婚后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互相同意变更的,签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有:孩子随谁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费用的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此外,为防止变更抚养权后发生其他纠纷,双方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变更抚养协议的公证。必须指出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只受理结婚、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变更则不予受理。

  如当事双方协议变更不成,还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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