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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风险及财产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8-28 20:58:11
小王和女友最近就要订婚了,和不少时尚的年轻人一样两人觉得感情已经水到渠成,就同居了。如今两个人一起买了房。为了买房小王用了父亲当初给的10万元的结婚买房钱,还向朋友借了5万元,单位给的一笔购房费用也用了进去。剩下的35万元两个人一起供,目前已经供了6个月。日常生活中其家居日用品都是两个人一起买的。每个月的日常开支也基本不分家,存折都是一个。但是毕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眼看着身边的闪婚一族有的就没有了结果,小王内心深处不免有些担心,两个人有结果最好,如果出现了感情危机以后这些钱、房子和债务怎么办呢?

1、  对于未婚同居的一般法律上对于双方的财产有没有什么规定和界定;

所谓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未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正呈蔓延趋势,并对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据调查显示,未婚同居者的基本特征大致是: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占66%);教育程度在初中与高中之间(分别占32%、45%);职业以工人、商业服务人员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居多(分别占20%、18%和14%)。而随着未婚同居的增多,现行法律的欠缺,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正困扰着人们。

未婚同居游离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因而受法律保护程度极为有限。同居关系一旦变故就非常脆弱,所凸现出的法律问题,最突出的就表现在财产的分割上。

对于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婚同居双方如果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当去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或者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其中一方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未婚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未婚同居关系时,如涉及财产分割问题,通常与解除未婚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依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责任,妥善进行分割。(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依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2)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3)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象小王上述的情况应该怎么样处理,那些同居财产如日常开支,房产、债权等等,如果两人分手了该怎么处理?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未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不违反法律的。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未婚同居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如果当事人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他人无妨,对社会也不构成太大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他人没有太多的权利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主动干预。

小王在未婚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及发生的债权债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如果两人分手应该按照如下步骤处理:首先,应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其次,应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再次,应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3、您有没有接触过相关的案例,一般在未婚同居的理财中比较容易出哪些类型的问题,能否分类以案例说明,法律上一般怎样界定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怎样处理和防范这些风险呢。

未婚同居不同于婚姻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未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发生人身关系而仅产生财产上的关系。因而,基于当事人之间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贞操义务、同居义务不复存在。未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比较容易出现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共同财产权。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未婚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说,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在本案中,尽管小王是婚前购买的房子,但因为未婚同居的存在,两人共同出资偿还银行按揭债务,因此共同享有对房产的分割权。如果小王要求房产所有权,则需给对方一定的货币补偿。同时,小王向朋友和银行的借款以及共同的存折构成同居生活期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应共同享有和承担。

(2)遗产继承权。在我国,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有遗产继承权,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3)抚养请求权。非婚同居不产生夫妻身份而不享有抚养请求权。因为严格来讲,只有夫妻之间因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相互抚养的请求权。另外,同居期间,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引起的争议,也应予以注意。

4、未婚同居者的家庭理财应该注意一些什么,有什么方式可以防范这些风险?能不能给予一些切实的建议,最好能以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描述。比如有没有什么联名账户之类的问题等等。

未婚同居就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这种特有的非婚姻状态,法院只能参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如果能确定形成了事实婚姻的)去解决,其难度可想而知。解决未婚财产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虽说在两人感情好时,这么做似乎有点难以启齿,但是与可能会因为权益不清而招致的尴尬和伤害比较,理性地进行约定是必要的。目前,签订“同居协议”是流行的做法,但是因为“同居协议”的很多内容无法在法律上举证,因而也无法进行公证。但是签订协议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首先,在公共财产上进行划分比较有意义,因为这些内容被物化,在法律上较容易举证,比如家中的某些物品归哪一方所有,哪些财物归哪一方所有等。(1)可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约定与分割。例如,A独自经营着一家书店,但当时注册时用的是女友的名字。这个书店的产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属于女友,可女友从来没有参与过经营,也不懂得经营。书店这一财产的利益,主要是要经过经营来实现的。如果真把店给了女方,她不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得利益,而且还潜藏着因经营不善而赔钱、负债的风险。所以,双方协商后,决定把书店分割给男方,仍由他继续经营。而作为补偿,男方同意把以自己名义购置的房产,过户到女方的名下,结果双方满意。显然,合理的财产分割,对于处理未婚状态下的财产纠纷是很重要的。再如,婚前购买房产时最好公证,明确所有权,或在购房合同上两人共同署名,以避免日后的纠纷。房产证上署名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另一方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么共同购买,要么保留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出资方。(2)可以对无形财产的约定与分配。除了共同购置财产外,两人也有可能共同创造出一些财产或收益。包括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和公司股权。例如,两人经共同努力,创造出了一项知识产权,但在发表(著作权)或申请专有权利(专利、商标)时,只署了一个人的名字。二人关系好时,未署名者无怨无悔,甚至视为奉献,但一旦关系破裂,就反责对方独吞了共同的智力成果,要求讨回自己的权益。

其次,在公共资金方面,房租、水电费如何支付等条款规定起来比较有意义。因为这在法律上是可以举证的,所以签订协议的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就应掌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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