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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精神赔偿5万元的案例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3-08 01:53:05

  武汉离婚律师按语:在离婚过程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都不大,此案的精神赔偿的数额能达到5万元算是一个比较大胆的审理,没有突破法规,也对现在的婚外情的乱象敲了一个警钟。

  丈夫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另觅新欢,被其妻现场抓获。离婚后,前妻起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夫妻关系,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张先生曾就离婚问题多次诉至法院。201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就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张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李女士抓获。李女士在一审期间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期间发现张先生与他人有染后才提出,并且李女士不接受调解,二审法院随即告知李女士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于是,李女士撤回离婚案件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张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在这次一审中,李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张先生与该女子一起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张先生与该女子态度亲密。张先生认可照片的真实性,对此解释为自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陪护。另一组是张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赤身裸体的照片,张先生认可该照片的真实性,称该女子系其雇用的保姆,两人没穿衣服是因为李女士把他们的衣服脱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李女士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张先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同时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其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发现张先生的不当行为,在二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撤回上诉后另案主张要求张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故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张先生认为自己与保姆事发时是否穿衣服的事实没查清;与保姆一起逛公园、超市时互相搀扶系履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其与保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缺乏证据。张先生还表示,他与保姆的人体照片是李女士私自组织三人私闯民宅强行拍摄的。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部分照片可以认定张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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