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偿还债务能否对抗第三人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3-11 23:20:30

  陈某与李某于2005年结婚。2008年陈某向李某提出离婚。两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定了离婚协议书,随后到民政局领了离婚 证。协议书中明确规定,陈某于2007年向赵某借款5万元,用于家庭的开销,离婚后这笔费用由陈某一个人来偿还,李某不承担偿还的责任。然而离婚后,陈某一直逃避赵某的债务,并且还玩起了失踪,赵某无奈将陈某和李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和利息。

  开庭后陈某并没有出庭,李某到了法庭。在法庭上周某表示知道这样一笔借款的情况,但她认为这样一笔借款也要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约定,并且两人已领了离婚证书,协议已生效。因此债务应该按协议的内容由陈某一个人来承担。原告则认为,两个被告虽然在协议书中明确地约定了债务由陈某来承担,但是赵某对此协议并不知情,这份协议只是对于两人有效力,效力并不及于赵某。因此陈某和李某应该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后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判决由陈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协议书本身是有效的,但效力只有在并不能约束第三人赵某。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对抗赵某合法的债权请求权。由于陈某已失踪,赵某可以要求李某先行支付款项。由此造成的李某的损失,可以由李某事后找陈某追偿。为此,武汉离婚律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如果有债务的情况,债务的约定最好是经过第三方的同意并有同意的证明。

上一篇:出资比例是否是夫妻财产的约定
下一篇:离婚时对方存款存入第三人怎么办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