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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2-25 21:48:36

    武汉离婚律师按: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父母离婚时房产是作为赠与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目前一般是作为赠与看待,但这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如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后,子女在感情上支持离婚的另一方,会导致自己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如果在子女名下时,父母不一定有赠与的本意,因此就要具体地考查问题。

      文小姐与丈夫李先生婚后出资40万元,以8岁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后文小姐和李先生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但就该房产的处理产生争执。文小姐认为女儿随她生活,房子应当归自己;丈夫则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产权属于8岁的女儿。 

    对于这个判决,很多人不认可,房屋明明是夫妻财产,怎么就变成了女儿的?房产到底应该属于谁?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应当属于子女,不属于夫妻。不过,从法理上考究,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赠与给子女,不能简单地根据登记推定,应当根据赠与的全部要件和有关客观情况判断。只有符合赠与全部要件的,赠与才能成立。 

    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行为。因而,赠与房屋,首先要有赠与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有同意接受房屋的意思表示(对于无意思表达能力未成年人,必须有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才是变更房屋登记问题。分析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赠与,应当把有无赠与意思表示和行为与登记结合起来考察。只有既有赠与意思表示和行为,又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才属于赠与。如子女结婚时,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屋则属于赠与。至于一些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本就没有赠与的意思,而是为了免去将来继承过户之麻烦或费用之负担。这实际上具有指定继承的意义,事实上这是附条件赠与,即父母死后生效。但如果没有明确在房屋赠与合同中表示这层意思,则只能当做是赠与。 

    当然,如果简单地以登记推定赠与,会产生一些客观上的后果。许多父母将仅有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那子女就可以随便处理房屋或驱赶父母。同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赠与给另一方,离婚时可能产生产权纠纷。还有,借用第三人身份证买房,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以产权人主张房屋产权。判断是否属于赠与房屋,一定要以赠与的基本要件为根据,并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不能完全以产权登记作为唯一标准。否则,许多问题就难以处理。当然,登记在子女或他人名下的房屋,虽然不能仅凭登记认定是否属于赠与,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发生在交易上的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不得不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虑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将房产认定为未成年人财产,从法理上讲,这种做法虽然弊端甚多,但确实是基于现实的考虑,而这种司法现实,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王守仁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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