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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集网股东离婚三年拉锯分割股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1-01 01:41:00

      杨浩然德州大学达拉斯分校计算机科学硕士,曾任职于Intel技术市场部并于硅谷一家上市公司网络监控组任项目负责人。赶集网的运营公司(全称“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设立,股东为杨浩然和其兄杨浩涌。

  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前妻王宏艳,一场离婚官司从美国打到了中国,持续了3年。

  赶集网的运营公司(全称“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设立,注册资金不到1000万元,股东为杨浩然和其兄杨浩涌,二人分别持股50%。2008、2009年间,杨浩然将自己的上述股权转让给杨浩涌。公开资料显示,在过去几年中,赶集网曾先后两次融资,分别获得2000万美元和6000万美元。2010年5月,王宏艳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法院就杨浩然转让股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避免财产分割?

  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为王宏艳带来了曙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指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四种无效婚姻形式: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我国法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故法律上对于婚姻无效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未经法条列举,是不可私自创设的,结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必要条件。何况,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侵害第三方的利益,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弥补与修复的。”

  本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13年并生育一子,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双方也选择通过离婚之诉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均表明双方认可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的婚姻登记是有效的。

  “另外,2010年7月15日,经女方王宏艳在河北邯郸市法院申请,美国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既然在中国生效,即已表明,中国法院认可王、杨二人系婚姻关系有效后再离婚。因为,离婚判决的前提,当然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如果婚姻关系无效,则不存在离婚的法律后果。既然中国法院认可了美国法院的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裁定认可美国法院判决,中国法律已认可王、杨二人已离婚的情况下,再受理‘婚姻关系无效’之诉即自相矛盾、甚至可以说是滥用法律。如果男方认为婚姻关系无效,则首先要做的是申请邯郸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美国加州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认可裁定。撤销该裁定,才能提起婚姻关系无效之诉。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情况下,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男方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值得商榷!”

  很显然,打“婚姻无效”之诉不过是杨浩然一方避免公司上市,财产遭遇大幅分割的连环策略。

  杨浩然耗得起

  如若婚姻无效,则海淀区法院的“股权转让无效”之诉也就有了胜诉的可能。即便海淀区法院不立即判决“婚姻无效”,而是让这起案件审理进程遥遥无期,股权转让无效之诉也就难以启动。长时间的等待无疑将大量消耗王宏艳的精力与财力,而与前妻相比,杨浩然眼下明显“耗得起”。因为根据此前杨浩涌向媒体透露,赶集网的IPO启动预计要在2013年,时间还很充裕。

  目前,王宏艳面临的三个官司全都不甚明朗:在美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处于停滞状态;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股权转让无效案处于诉讼中止状态;在北京市西城法院(或其他管辖权转移法院)的婚姻无效案状态不清。

  三线作战,可谓“劳民伤财”。王宏艳想要在漫长的离婚拉锯战中扼住前夫的咽喉,也许就是查封赶集网IPO的核心和灵魂——受协议控制的鑫秀伟烨公司(持ICP证公司)股权。

  在贾明军律师看来,如果丧失分割股权的权利,只能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追究配偶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责任,恐怕结果并不乐观。原因很简单,公司股权实际价值要远远超出注册资金甚至是财务报表。丧失分割股权的权利,即无法直接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也不能对恶意转移股权的配偶一方的根本利益造成影响,最终不太可能会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从而大大影响了自身的获赔权或财产分割权。

  另外,股权再次转让的时间过得越久,后手转让有效的可能性越大;特别是赶集网再融资7000万元后,甚至再融资后,法院必然要考虑股权转让回转的客观困难,以及各方利益的博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彭丽静与梁喜平等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中,男方违反《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双重规定,股东、配偶一方没有参与股权协议签订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股转有效,就是考量了各方博弈的因素。由此可见,杨浩然与王宏艳的离婚拉锯战必然是一场充满硝烟的大战役。

  离婚拉锯战

  杨浩然与王宏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8月8日,在安徽领取了结婚证书。随后,双双赴美,发展事业。

  2007年,王宏艳返回国内,杨浩然继续居住在美国。因婚姻出现问题,二人开始分居。2008年,二人在美国加州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当年被判决离婚。但判决中未涉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2010年7月15日,经王宏艳在河北邯郸市法院申请,上述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

  在这起案件诉讼过程中,杨浩然又于2010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申请以“结婚时双方未亲自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杨浩然在起诉书中称:“199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王宏艳)认识,原告(杨浩然)为实现出国目的,在原被告均未到场的情况下,非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安徽长丰县夏店乡,为双方出具了结婚证。原告认为,结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领证,但两人都未在,所以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由于婚姻关系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中止了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

  据《新民周刊》报道

  记者

  点评

  婚姻无效 有点搞笑

  杨浩然与王宏艳之间的纠葛,任谁也想不到居然会扯到“婚姻无效”的层面上。但杨浩然偏偏提出了这一条——令人多少有些无语的是:两人结过婚,过了13年,且生有一个孩子,最终离了婚。杨浩然算得上是很有才很搞笑了,这样绝情无比的反戈一击,确实很凶悍,更足以令人心头发冷。

  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涉及的范围大体在于一方或双方是否够结婚年龄、是否有重婚行为、是否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是否有近亲血缘,其中并没有违规领证即视为无效一说。其实不想更多纠结于法律层面,因为这场财产争夺案,涉及的更多该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若杨浩然认为这是无效婚姻,为什么要等到十五六年之后才提出来?且他为何在双方离婚前后,选择了转移财产?即便是这段婚姻真的无效,那么对于孩子也总该有个说法吧?

  总而言之,以笔者一家之言,杨浩然的举动多少有些小家子气,毕竟面对的是曾经同床共枕十几年的女子,现在居然要用这种冷酷的脸孔面对,怎么说都很难让人觉得不够磊落。

  记者曲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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