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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婚内借款效力的判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9-30 02:46:26

【案情】

    被告王某(男)与原告贾某(女)两人系夫妻。婚后,王某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原告处,家庭收入由贾某负责保管和开支。2012年王某准备外出游玩向贾某要3000元旅游费用,贾某要求王某出具借条后后才将3000元交予被告。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现贾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被告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贾某借款,其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看借款是否用于个人事务。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在婚内也可以订立借款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该行为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是两人离婚,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武汉婚姻家庭律师网,武汉离婚律师,武汉婚姻律师,武昌离婚律师,汉口离婚律师,洪山离婚律师,青山离婚律师,汉阳离婚律师www.027falv.com

     本案中,王某借走3000元钱,给贾某打了借条,即书面借款协议。也就是说,王某和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这3000元钱做出了相应约定,通过借条的书面方式约定了,该3000元钱贾某是债权人,而王某是债务人,该书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有效行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两人离婚时,应当按照当初订立的借款协议的约定来处理,王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3000元钱及其利息偿还给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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