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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房产,婆婆亮假赠与合同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9-26 01:25:1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曾因为注解“最通俗”在坊间引发轰动效应。当先离婚、后分家成为审理常态,离婚后财产纠纷牵扯出“母子债”、“小三”追讨抚养费、虚拟网络资产评估,一组组的案中案、案外案却引人深思。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最直白的司法语言解读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分家”注定是“剪不断理还乱”。

  坐在同进同出了5年的婚房里,形单影只的不只是罗亮,他手里还握着一根筷子,喃喃落泪:“为了把这个家彻底分干净,我跟王真连一双筷子都要势不两立。”回想起5年前甜蜜恋爱结下的秦晋之好,王真至今还想不通,跟王亮反目成仇欲拆家,他们家为了夺房竟能拿出“母子合同”作为呈堂证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频频上演的“母子债”正成为离婚后财产争夺的又一利器。

  男方父母俱在外地

  用儿子的户口为儿买婚房

  “当年,是在黑龙江长大的共同回忆让我们走在一起。但也是这样一个共同的身份,让我们最后不得不为各自的父母争一口气。”上个月,80后罗亮将50万元打入了王真的银行卡内,曾经的温馨小屋里已不见女主人的任何物品,房产证上两个紧靠的名字中,王真已被迁出。他们持续了半年之久的离婚夺房大战终于在法院的一纸判决后偃息旗鼓。

  6年前,同为80后的罗亮与王真先后进入一家商业银行工作。“进公司一年不到,我们就结婚了。”谈到婚姻初期的感情沉淀,记者眼前的罗亮却好像是在讲述别人的故事:“我们各自的父母在外地工作了大半生,户口都得在退休以后才能迁回上海。跟她结婚之前,我父母为我准备的‘婚房’就是以我户口的名义买的。”

  3年前,罗亮被公司外派去了四川拓展业务,每个月回沪一次。这一去就是两年多。聚少离多的日子里,心生嫌隙的两个人在感情的地图上越走越远,而双方家长的加入让这段跌入冰点的婚姻难以挽回。

  去年7月份的一个深夜,罗亮照常从成都飞回上海,却怎么也开不了家门。意识到是王真换了锁,罗亮长久以来压抑在心里的愤怒瞬间爆发:“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了,拼命砸门。她待在家里,索性开门应战。”

  两人扭打在一起。不知道是故意还是不小心,王真摔下了楼梯。她感到全身疼痛,拨打了110。闻讯赶来的除了王真的娘家人,还有罗亮不甘示弱的父母。深夜里,两家父母为了各自的儿女竟然拔拳相向,王真的父亲掌掴罗亮,而罗亮的父亲又厮打王真的父亲。

  在罗亮的离婚诉讼材料中,记者看到第一份证据便是那天晚上的110出警记录“罗亮:眼底出血,右脸红肿”。

  夫妻离婚,新法出炉

  女方:产证有我名,当分一杯羹

  一个月后,二人就各自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而这时候,正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刚出台,这对怨偶开始了各自的算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王真觉得,住了5年的婚房,房产证上既然只有她跟罗亮两个人的名字,当然要“分得一杯羹”:“当初,我跟他是先领的结婚证,房产证是后来才办下来的,当然是婚后共同财产了。为了这套婚房,我们家也出了10万元。而且当时说好拿去还房贷。”

  庭审现场,罗亮却大喊不公:“买房是在8年前,那会我还不认识你呢。你们家出的那点钱只够交二手房交易的契税。50万的首付款全是我们家出的,这5年里面,也是用我的公积金在还房贷。你有什么资格要钱?”

  王真也毫不服软地顶了回去:“当年给你的现金说好拿去还房贷,你真的去还了吗?你明明就存在了自己的银行卡里面,不信,拉银行清单出来看呀!”然而,罗亮却一口咬定:“我没有存着,后来办婚礼已经用掉了。拉清单就拉清单!”

  “母子合同”横空出世

  婆婆要求收回房子所有权

  眼看二人僵持不下,罗亮的母亲语出惊人:“我要终止赠与,另外起诉,请求法官先判决,收回我对我儿子的赠与。房子是我为儿子买的,因为我跟他爸爸户口都不在上海,只能用儿子的户口买房。我跟儿子之间有合同。”

  去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业界人士众说纷纭,有律师认为,如果房子的首付是一方父母支付的,这笔首付款可以作为赠与或者债务两种性质。一旦双方离婚,只要父母能够证明首付款由他们支付,夫妻两人就应当各出一半共同偿还,然后将房子再按照市价兑换现金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界对父母付首付的解读吸引了罗亮母亲的注意。果然,罗亮的母亲拿出一张写着“借款协议”的“母子合同”,上面写着“今向母亲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于购买本市水清路某弄某号508室,用作婚房。待经济条件允许后,一并归还”。落款写着“借款人:罗亮”,时间恰好是在8年前。

  而最让王真家人吃惊的是,这份“母子合同”还像模像样地约定了这套婚房的主人:“首付款为母亲一人支付,现在母亲与儿子约定产权暂归儿子所有。倘若儿子婚姻不幸,母亲有权收回房子的所有权。”

  接着,罗亮的母亲出示了一份写着罗亮舅舅、姑姑签名的“联合声明”:“8年前,罗亮母子签下协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一出台,呈堂证供半当中突然冒出个“母子合同”,看似常规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还要追加一个男方母子间终止赠与的案由,这在法官眼里看来“脱离了常规”。

  》法官判决

  “母子合同”横生 违背常理视作无效

  今年年初,法院先对罗亮母亲提出的终止赠与做出了判决。经过鉴定,罗亮母亲提交的“母子合同”并非如她所言是在8年前,而且罗亮家属的证据支持也无法确信这份“合同”的真实性,视作无效。

  而后,法院审理认为,房子的归属权以实际交付为准,罗亮与王真争论的这套房子,产证上写有两个人的名字,就视作男方已同意与女方共享这套房产。由于罗亮与王真没有签下任何财产协议,法院判决,罗亮与王真在这套房产的利益分配各占50%。最后,王真同意将自己的名字迁出房产证,这套房子经过市场评估市值为100万元,罗亮要支付王真一半的房款50万元。

  学者详解

  “母子合同”需证据
  房产赠与大多不可逆

  罗亮与王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母亲突然终止对儿子的赠与,并非个案。记者从本市多家基层法院了解下来,在这一年中,几乎每家基层法院在实际审理中都会遇到一两例公公、婆婆或者丈人、丈母娘突然牵扯出“母子债”、“父女债”,有时候以附有条件的赠与合同形式出现,有时候则变成子女需要偿还给父母的义务。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专门研究《婚姻法》的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廖佩娟。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母子债”现象是真实发生,而且合情合理?

  廖佩娟: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母子债”,都必须以债务的案由另行起诉。债务的诉讼结束了,才能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做分割。从理论上说,父母为孩子支付了房子的首付,如果是现金,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如果是银行汇款,则需要提交汇款清单。总之,提起诉讼的父母需要拿出有效证据证明的确为孩子支付了首付。即使如此,如果借条是背着儿媳签下的,或者是在婚姻关系生效以后才告知对方,这有违家庭情理。“母子债”在现实中一般很难达成。

  记者: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

  廖佩娟:“母子债”作为债权关系也好,作为赠与也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只有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才有权利终止跟受赠人的合同。现实生活中,要列举证据证明任何一种情况的存在,都并非易事,证明不了,就不能撤销赠与。

  记者:即使女婿或者儿媳在婚姻关系中出轨,另一方的父母也不能收回吗?

  廖佩娟:父母将房产赠送给自己的子女,赠与关系并不包括子女的另一半。除非子女以及另一半对父母造成了严重的身心虐待,或者拒不扶养老人,才有可能终止赠与。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赠与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逆。

  记者:房产证上加名字,婚前和婚后有什么区别吗?

  廖佩娟:婚前婚后,区别并不大。涉及到离婚后共同房产的分割,原则上是“谁投资、谁收益”。近一年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并没有出资,但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名字,房产的分割份额大约在40%到50%。如果双方都有出资还余贷,并且房产证上同时有双方的名字,即使是一方付的首付,份额上大多数情况为各占一半。

  》数字为证

  中院改判16件离婚案 15件与房屋分割有关

  日前,记者从上海一中院了解到,截至今年4月份,一中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84件,改判的高达16件,其中15件与房屋分割“轧不平”有关。平均下来,4件案件中就有一件被改判。

  在上述84起案件中,仅有5起案件的当事人曾在婚前或婚后订立过财产协议。

  所幸的是,统计数据显示,84起案件中,婚龄超过5年的当事人超过7成,“闪婚又闪离”的冲动现象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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