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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婚姻法中的借贷与房产问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9-26 00:35:13

夫妻之间借钱

 

  离婚时也要算个明白

  阿强和小丽20年前登记结婚,之后生儿育女、买车购房,阿强在外地工作挣钱,小丽则当起了全职太太。后来两人沟通越来越少,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1年10月,阿强告上法院要求离婚,除了分割房产、汽车、家电,阿强还拿出4年前小丽写下的10万元借条,说是当年小丽在外面欠了10万元,向他借钱还债的证据。现在闹离婚,这笔钱要归还。小丽承认借条属实,但是10万元资金拿去炒外汇后全都打了水漂,而且打借条时双方还是夫妻,财产都是共有财产,不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哪里还能算得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因此,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小丽应从个人财产中拿出1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分割。

  解读

  顺应经济发展情况

  为夫妻间借款立规矩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新型财产关系不断出现,经济生活愈加纷繁复杂,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也在经济形态上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夫妻财产共有制观念受到极大冲击,夫妻之间不仅可以约定婚后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共有财产中借款的情况。

  这种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婚姻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认为,考虑到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当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建立借贷关系处分共有财产。夫妻之间通过借贷方式使部分财产转为一方个人所有,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即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影响夫妻关系,又可以使夫妻一方通过借贷方式满足个人对事业、爱好的追求,有利于松开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束缚。

  延伸

  夫妻之间借款

  不影响对外还钱

  有人担心,目前夫妻以“假离婚”形式逃避债务并不少见,现在又多了一个夫妻间借款的规定,夫妻离婚诉讼中,会不会通过假的借款协议将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对方名下,而损害对外债主的利益?

  其实,无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还是婚内借款协议,都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个是对内效力,也就是对夫妻双方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另一个是对外效力,如果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除非债主知道有他们有财产约定,才对债主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承担个人债务。因此夫妻都应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债主清偿债务,对外的债算清了,再拿借款协议算夫妻之间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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