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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是借款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9-25 22:52:06

       为购置住房,小两口几乎同时向各自父母借了款,但不同的是,小两口给女方父母打了“借条”,而给男方父母写了一纸“收到条”。一年后,因小两口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等多种原因,双方父母开始要求小两口还钱。女方父母顺利胜诉,男方父母在起诉要求还款中,却遭遇了儿媳“不是借款,是赠与” 的抗辩。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一场官司就此展开。
子女买房父母倾囊相助
       2009年,济南槐荫区的刘阳与李小华(均为化名)经别人介绍,幸福地走上结婚的红地毯。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小窝”,婚后短暂的甜蜜之后,小两口很快遇到了没钱购房的难关。为了能尽快筹得房款,小两口把借钱的重点自然放在了双方父母身上。尽管双方父母经济都不算宽裕,但可怜天下父母心,得到子女的求援后,双方父母都倾囊相助,男方母亲率先作出表率,当场把仅有的69000元现金及自己工资卡给了小两口。小两口写下了“今收到母亲购房款69000元。附:将尽赡养义务”和“今收到母亲工资本,分期提工资两万元作为购房款用,到期还工资本”两份字据并签上了自己的姓名、日期等。女方母亲也同样伸出了援助之手,借给了小两口60000元。小两口也写下了“今借款60000元用于购买住房”的字据。
       今年年初,因各种原因,刘阳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刘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法院判令“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见小两口的婚姻即将走向解体的边缘,女方父母也手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小两口立即还款。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刘阳夫妻还款。时隔不久,刘阳母亲也很快作出反应,将交给刘阳夫妇的工资本进行了挂失,并向槐荫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两口偿还他们借的69000元现金及从她工资本上所取款项。
       令男方母亲想不到的是,在法庭上,儿媳李小华虽对“收到条”的真实性认可,但坚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行为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为依据,认为“婆婆同意给我们购置房屋出资,并不是我们向其借款,同时我们还附了‘将尽赡养义务’,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此拒不承认婆婆“借款”的说法。
       为慎重审理此案,槐荫区法院负责主审该案审判员王军法官详细查阅和研究《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后发现,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成立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必须是赠与人、受赠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赠与人的赠与行为系明示,默认的行为不构成赠与。
        同时,王军法官认为,儿媳坚持的那项法条是用以解决父母出资在确定为赠与的前提下,在何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是夫妻一方财产的争议,并不适用于该案中。据此,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令刘阳夫妇偿还刘阳母亲总计84700元借款”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儿媳李小华仍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上级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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