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与张某结婚,2004年我们共同出资设立了飞腾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我享有公司40%的股份,张某享有公司60%的股份,现我想通过诉讼与张某离婚。
请问律师:因为飞腾公司是以我们婚后共同财产设立的,在离婚时我可不可以请求法院将飞腾公司的财产作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赵普兰
武汉婚姻律师解答:
赵女士你好。虽然飞腾公司系你们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但飞腾公司的财产并不等同于就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不能主张将飞腾公司的财产作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该条款规定可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对其名下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对股东出资到其名下的各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虽然飞腾公司为你们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但依据上述规定,飞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对其名下财产拥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飞腾公司的财产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你们的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虽然你不能主张分割飞腾公司的财产,但如果你与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你与张某对飞腾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为你们共同所有,可以请求法院对你们持有的飞腾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从实质上达到分割你们在飞腾公司中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