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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1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9-15 16:08:49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涉外婚姻的快速上升。尤其是上海,面临大量的涉外人群,涉外婚姻也在全国排名前列。时事所趋,涉外离婚案件已是法律界普遍关注的课题。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一)

    婚前协议:

在英美等国家,婚前、婚后协议的签定以及诸多如婚姻纠纷中,分居、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通常均须通过法律程序,因此与国内的离婚程序存在很大的差异。

然而,婚前协议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其产生是非常现实而实用的。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会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因此一纸协议可以避免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等产生的纠纷,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起草婚前协议时要明确双方就各自财产上的权利及产权资格,披露各自全部的经济状况,婚前协议其它的约定。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二)

分居协议:
    时常有客户要求草拟分居协议书或是对分居协议做律师公证,此系多为在国外登记注册结婚的当事人或为移民等需要而拟定起草的。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分居协议是用来解决未决婚姻问题的协议,通常在婚后或离婚前起草。在我国没有针对此有明确的定义,通常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效力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内客户也及少使用,通常是以离婚协议书确定其将来或即将要解决的争议事项。但与离婚协议不同的是,分居协议并不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合法分居并不解除婚约而仅仅是由于他们想分居而调整夫妻相互之间的责任。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三)

管辖的确定:
    1、 我在国内结婚,后因工作原因在美国工作、定居,现与国内的妻子离婚,国内可否受理,我本人不回国可以办理吗?
      无论是你起诉还是国内的妻子起诉,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受理,本人亦可以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国内其它人代为办理。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双方均可以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受理。本人不回国办理可以受托国内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但必须有合法的公证认证委托手续。

   双方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何申请离婚?
    [案例 张某与先生陈某现在都为加拿大定居的华侨,结婚是在国内登记的,现在双方想离婚,但国内涉及一些财产,所以想在国内离婚,那么国内的法院是否能受理?双方不回国可以办理吗?

    [方案]原则上双方应向居住地的相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但居住地的机关以婚姻缔结地为由不予受理时,双方可以到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申请离婚诉讼。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如果双方在我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结婚,双方又对离婚没有争取,可以经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简单快捷。

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否能向国内法院申请离婚?
     [案例] 李某与赵某于香港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双定居于瑞典,后李某回国探亲其间与黄某相恋,随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国内法院能否受理?
     [分析] 这里要确定二种情况:如果李某就此后定居于国内,国内的法院当然可以受理;如果双方仍在国外定居,居住地的法院以国籍或其它原因不予受理,可以到一方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桥向国内法院申请离婚,原则上国内法院不予受理。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四)


    涉外离婚中财产的处理
    在国外办理离婚后,有部份财产在国内未经处理,是否可就此向国内法院起诉?
     [案例 申某与甲国公民S在新加坡注册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在新加坡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投资在中国的数套房产未经处理,遂寻求国内的律师法律帮助。
     [方案]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时不一定会将所有财产一并解决,如果其中涉及的财产在中国,那么根据国际私规定,双方对于不动产的争议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解决,因此可以在国内相关有管辖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涉外离婚案件,对于动产及不动产的争议处理各有区别,其中不动产所有权争议适用不地产所在地的法律,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解决争议。      在离婚案件,双方应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此外国离婚的法律效力,后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诉讼。     涉外离婚中财产的处理(2)
    [案例] RH分别为外国国籍,婚姻注册地为美国加州,2008年双双来中国发展,并在上海工作、生活至今,无子女。现双方欲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婚姻存续其间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方案]中国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对于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因此,对其财产依中国法律规定分割即可。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也相应的要予以注意,区别于国内时效的规定。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五)

非诉办理涉外离婚手续
    [案例] 2007年张某与留学中国的日籍山本先生相识,并于次年在上海某区注册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文化差异较大,性格不合且无子女,遂达成协议欲离婚,但不知如何办理手续?
    [方案]对于双方在国内登记注册结婚且当事人本人又在国内居住的,双方可持离婚协议书到相关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对于上述情形,如果有一方不在国内,则不能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而要通过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相关文件的公证书、起诉书等,如一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回国应诉的,可委托国内的律师代为办理。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六)

 

    诉讼办理涉外离婚之操作

    [案例]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中国人与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如果在国内申请离婚,须通过国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如德国籍的H与哥伦比亚籍的Y在香港注册结婚,后定居于上海,双方无任何财产及子女争取,如离婚在婚姻注册地办理并不方便,那么试图在居住地上海离婚,须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方案]通常国内的法院在受理类似的案例时主办人员的认知不尽相同,就上海而言,不同的区域,其处理方式也略有不同,就上述案例的处理方式为例,对于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调解书。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在操作上,首先将国外颁发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或认证后连同相关材料送至法院,等待立案。如果双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时间通常在一个月内,诉讼方式的时间最长可达一年半,通常调解书或同意离婚的判决书通过国内的公证机关认证。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七)

   涉外离婚诉讼中主体之审查

    [案例] 20078月,中国公民婷与法国籍G先生在菲律宾旅游时相识,并在当地注册登记结婚。2008年,婚后G 随妻子婷居住在上海长宁区,后双方以性格不和为由欲离婚,但根据菲律宾法律是不承认离婚制度的,婷遂咨询如何办理?                                                            [方案]根据国际私法及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的法律,因此上述当事人双方欲在中国离婚应依中国的法律进行审理,而不是考虑婚姻注册地的法律对离婚的规定。双方依中国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离婚即可。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虽然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但还是审查当事人双方的起诉主体资格,即是否为登记离婚或起诉受理法院国的法律所禁止或一定的限制的条件。如受天主教影响的国家不承认离婚制度的巴西,阿根廷、马耳他等国,或是像本案中注册结婚地的菲律宾其不适用离婚制度等国家,如果中国法院依其法律就此作出离婚判决,其效力仅限中国,那么域外是否承认,还须当事人向所在国申请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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