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女士与王先生于1996年结婚,1998年生一小孩,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产生纠纷,自2006年初分居至今。其间,双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小孩一直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未给付小孩抚养费。现王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要求王先生补偿分居期间的小孩抚养费。
[分析]对于张女士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王先生自2006年3月至今未尽抚养小孩的义务,其间,其与张女士虽婚姻关系存续,但夫妻一直分居生活,虽然在分居期间,夫妻收入依法应归夫妻共有,但实际上,在此期间双方的财产处于各自支配控制的状态,张女士无法自行取得王先生的收入来抚养小孩。从我国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出发,王先生应当补偿给张女士分居期间的小孩抚养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对方独自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后,要求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予补偿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张女士在此期间可以通过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获取足够的费用来抚养小孩,这样,张女士实际是通过自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来帮助王先生履行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王先生就无须再补偿给张女士分居期间的小孩抚养费。如张女士无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来抚养小孩,则王先生就应当补偿给张女士分居期间的小孩抚养费(理由同观点一)。如张女士虽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获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不足以抚养小孩,则王先生应将其应当给付的小孩抚养费与张女士已获得费用之差额补偿给张女士。
武汉婚姻律师伍松律师倾向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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