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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替交房贷月供款,离婚应如何分割?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6-17 23:32:28

  王先生在恋爱期间拿出自己积攒的1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通过个人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处总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交房后,王先生女友小丽与他一起搬进新居,并在同居期间小丽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出资1000元和王先生共同承担了这处房产的月供款。一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问:房产如何分割?

  财产所有分为个人所有或共有。由于此房产系由王先生个人签约出资购买,且王先生在购房时并未与小丽领取结婚证而建立婚姻关系,因此,此处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共有财产。因此,小丽无权分割处房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小丽出资负担房屋月供的行为,应视为小丽为王先生承担了对银行的部分债务。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小丽亦未明确表示次此款赠与王先生,则此笔款项应由王先生偿还给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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